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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强制执行应准确把握执行期限

 songsgt 2013-12-15

      2012.12.3中国税务报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因为只有遵守法定的期限,税务强制执行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力。

 

    在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上,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存在差异。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须以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为前提。行政强制法中则没有强调这一点。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两相比较,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因此,税务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选择直接强制执行时,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为前提。但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如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在税款及其滞纳金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上,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致,无须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但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也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如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同时,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非常重要。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看来,和原来的规定相比,行政强制法在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中增加一项——书面催告程序,并设置了10日的催缴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由180日改为3个月,缩短了一半。但是,对于税款及其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款强制执行权,税务机关可直接执行,不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以下三种情形,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格外注意。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为3个月内。因此,对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可以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期满3个月,经催告程序后直接执行,也可以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3个月以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只提出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从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为税务机关就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税务机关可以从届满之日起,经催告程序后直接执行,也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种情形,是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行政复议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判决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是最终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其执行期限适用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80日。根据这两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行政复议后诉讼时,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至180日内。

    作者:程灿烂 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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