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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2013-12-15 | 阅:  转:  |  分享 
  
简答题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答: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的,也可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形式条件。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实事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因为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证据法原则的含义及适用。

答: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证据裁判原则适用:①证据裁判原则是所有证据法和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诉讼认识活动。②三大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同。③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有所不同,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较为明显。

直接言词原则适用:①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官必须直接调查取证。②刑事诉讼中,立法在肯定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下,同时也允许部分证人不到庭,而出示其证言笔录。③凡事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均要经过庭审程序,按照直接言词原则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判。

无罪推定原则适用:①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证据规则的含义、属性、功能。

答: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属性:①具有强制的效力。②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③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功能: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②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③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①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内涵和范围。②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③系统确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④具体设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物证的概念和意义。

答: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意义:①在整个证据体系或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②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③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④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利根据。⑤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公众了解作案的手段、方法、原因、结果,可以帮助公众充分认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书证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答: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特征:①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②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③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意义:首先,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次,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



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答: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③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④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⑤只能是公民个人。⑥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意义。

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意义:①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确定侦查范围。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③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自认的概念、效力、构成要件以及禁止自认的情况。

答: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效力: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力。②对法院的约束力。

构成要件:①必须在诉讼中作出。②必须向审判人员作出。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④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禁止情况:①身份关系的案件。②属于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事项。③属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法院必须予以认定的事实。



10、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①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对于书证,应当收集调取原件,对于证人,应当尽可能寻找到原始证人,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满足书面供词。②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不去主动收集,也不要未经查证而轻易舍弃。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



1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答: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特点:①间接证据的依赖性。②间接证据的关联性。③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推理的过程。④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12、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答:原则:①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②必须依靠群众。③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要求:①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②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③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④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⑤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⑥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⑦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⑧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高效率。



13、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相同:①性质和作用相同,都是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②方法相同,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③主体相同,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不同:①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②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③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④证明对象不同。⑤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14、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刑事:①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②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④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民事: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②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③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④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行政:①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②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③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15、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因,原告举证。

答:①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③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原告举证: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6、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答: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含义:1)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范围?

1)从诉讼的性质来看,案件实事求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从诉讼的阶段来看,这一证明标准适用于移送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阶段,不适用于其他诉讼阶段

3)从判决的类型看,这一证明标准适用于对刑事案件进行有罪判决和对行政案件进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7、推定的含义和特征。

答:是指基于事物之间的普遍的共生关系,或者说是常态的因果联系,由基础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

特征:①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方法或证据法则。②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③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④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前者称为法律推定,后者为事实推定。



18、法律上的推定概念、适用条件、如何反驳。

答: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

适用条件:①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②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反驳:①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于对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②为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19、司法认知的含义、特征。

答: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排除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特征:①主体限于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具有可反驳性。



20、司法认知的规则。

答:①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②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③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④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



论述题

论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①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②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③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④有权要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⑤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⑥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⑦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⑧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

义务:①证人,包括因履行职务而作为证人的警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②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③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④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⑤有应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责任。



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件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答: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特征:①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②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③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要素:证明对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

种类:①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②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作用:①从诉讼主体,诉讼证明制度为不同的诉讼主体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②从客体上说,为诉讼设置了重要的诉讼客体,即案件事实。③从诉讼行为上说,诉讼证明制度规定的证明方法、程序等,为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规定了重要的依据和标准。

论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的概念。

答:证明责任的概念有两个:一个称证明负担,另一个称举证负担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担。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说服事实认定者,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举证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负担和举证负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表现在:①举证负担是当事人履行的第一次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只有在第一次负担履行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次负担。②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是陪审团。③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产生,目的在于形成特定实事的争议;证明负担根据实体法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点事实的争议。④举证负担要求的证明标准低,低于盖然性优势程度;说服负担要求证明标准较高,达到盖然性优势。⑤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说服负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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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美美的智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