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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李天一假案与张氏叔侄冤案(之二十四)

 锦的城 2013-12-17

“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李天一假案与张氏叔侄冤案(之二十四)

武汉  牛闯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的平反,并不是完全偶然的。它与其他冤案的不同点在于,张氏叔侄案的平反,是在我国实施新刑法背景下的产物。

冤假错案,世界各国都有,不足为怪。而李天一案的特殊在于,这个案件是一个充分曝光,毫无隐私的案件。该案一审后引起民众,特别是司法界的强烈震动,并迅速升级为“世纪司法丑闻”,是因为该案背后所反映出的“人治与法治”、“科学与迷信”、“新刑法与旧刑法”、“法院与公检”……

李天一案并不复杂,事情就摆在那,新闻也作过曝光,各方律师也对案件有充分的讲解,再想编故事都已经没有地方编了。而且关键的地方都有录相物证。

简单地梳理一下案情:一个姓杨的陪酒女,跟随几个孩子到酒店开房,完事后杨女向孩子的家长索要钱财,遭拒后报案自称被强奸。

事情就这一句话。再往下说,所有的物理和科学证据都不能证明强奸的成立,反而是证明了杨女士在说谎。而在这种情况下,海淀法院判处五个孩子有罪。

如果还要往下说,那就是:从精斑提取的位子来看:五个孩子都没有和杨女士发生性交。经DNA鉴定,杨女士和五个孩子中的两个孩子有非性交的其他行为。

在口供与物证、科学证据面前,自然是物证和科学证据比口供要让人信服。而且该案的物理、科学证据已经否定杨女士的指证,不仅如此,还否定了被告口供的“自证其罪”。

这个案子复杂么?一点都不复杂,决大部分都有录相,都有科学证据。但在这些物证、科学证据不能够证明五个孩子有罪的情况下,若要将五个孩子变成强奸犯,编一个故事,将五个孩子装进强奸犯的笼子里,并且服众,还要符合新刑法,那就是一个很复杂的案子了,比登天还要难!

如果说这个案子判决不公,那是因为在我们的日常审理中,并不是以法院、法庭为中心审理案件,更不是以证据定罪为中心,而是以公检定案、定罪,法院只是走过场而已,这样就使得案子复杂了。因为法院是公开的,要以理服人,而没有理,没有证据非要编成有理,那就很复杂了。在中国人的素质已经有了提高,已经开始独立思考的背景下,法官说服不了自己、更说服不了民众,于是编造一些理论来忽悠民众,这显示了人治的搞法,与依法治国的“国策”相悖。

     只有法院才能够定罪,这是民众的一般认识,也是我国司法理论。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只是一个橡皮图章,只是走个过场。引用本案律师李在珂先生的观点,很能够说明问题,“就本案而言,在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前,无罪的可能性占90%;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无罪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因为无罪的证据和条件已经全部灭失了(李在珂)”

    “无罪的证据和条件”是怎么“全部灭失”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就已经定案了,不是法官和事实、案情能够说了算的,不论被告是否有罪,都得捞个罪。而此时法官若发现了被告无罪,也已晚矣,因为检察院已经起诉,总不能够是检察官错了吧,此时的法官也只能“将错就错”了,不办成冤假错案也不行,否则无法向领导或同事交待。而这种思想或做法已经是严重违背人权,违背中国刑法了。

为防止日益积累的冤假错案,提高法院的公信力,阻止法院成为公检方的橡皮图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切实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这也显示了法院不畏强权,维护法院尊严的决心和意志!

围绕李天一案,各方力量正加紧博弈,过程我们尚且不知,但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法治、科学、新刑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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