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合同
日
期: 2013年7月1日
服务项目名称: 额济纳旅游网络营销策划
委托方(甲方):额济纳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鼎睿环球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2012-S0805 甲方:额济纳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鼎睿环球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接受乙方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项目 乙方在指定一年内为甲方的 额济纳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网站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
第二条、服务说明 2-1 服务网站
额济纳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公司网站 2-2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诊断出的问题和甲方网站的特点,乙方将为甲方网站进行系统化的优化服务:
2-3 服务期限 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即 2013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6 年 06月 30 日(合同终止日),是本合同的咨询服务有效期限。 支付方式
2-6 服务开始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合同款的付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立即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 合同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合同对方的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均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转让。
4-3 在乙方的咨询指导下,当甲方网站表现出卓越成绩时,乙方有权将甲方网站作为成功案例或重点宣传对象;宣传过程中,涉及到敏感或者机密数据(如流量、赢利、营销手段等)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对媒体公布。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乙方、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承担保密责任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2 如果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费用却并未开展相应的服务,需退还甲方未开展服务部分的相应费用,同样,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各项费用,违约金按“未支付款项”的 3 %乘于逾期天数计算。 5-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6-2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7-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7-3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8-3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8-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及合同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额济纳旗金源和天下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鼎睿环球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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