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零税率其实就是免税,请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解释:(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7号 解释更透彻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再者,抵是退的一种形式,即“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本来出口货物采购环节交纳的国内增值税,本来国家是要退给你的,但为了节省财政结算时间,保证退税资金及时到达企业,采取以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交税的办法。也可以这样说,由于出口免税,本来出口货物相关的进项税用于免税项目,是不能抵的,但因为出口货物要退进项税,所以才以抵的形式退给你,抵就是退,退就是抵,这才是免抵退政策的核心! 至于目前政策下海运费进项税能不能退,从理论分析上当然可以退,但是现行政策没有及时跟进。因为退税依据是FOB价乘退税率,没有包括海运费。既然不能退,也就意味着不能抵,因为前面已经说了,抵是退的一种形式,如果允许抵了,就意味着多退了。 以上就是我的论文的基本思路了。 国税的答复是指,这种发票项目是不能按照运输费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没有否认可以按照营改增专用发票抵扣。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是退还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部分,发生的货代费用没有规定可以退税,你可以查下外贸退税的操作就明白了。 零税率跟免税虽然最终影响利润是一样的,但是其实这是2个概念。这点可以从及掌上来体现:
免税下: DR:应收账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税的部分: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CR:营业外收入 而零税率下: DR:应收账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在零税率下,主营业务收入里面是含有增值税的,这在视同内销情况下计算销项税上可以体现出来。 现行的政策确实没有明确跟进海运费增值税专票是否能够抵扣,虽然现行确定出口收入按FOB来确定,也即是说海运费只是代收代付的,但是在取得海运费时,海运费增票里面也是含有6%的税额了,既然是代收代付的那为什么取得时还要支付税额呢?现行政策明确说明国际海运费使用0税率,但目前好像没有哪家船代、货代能够开具0税率的海运费增票。所以在无明确政策规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还是抵扣为好,至少不会阴后出台政策能够抵扣而方式抵扣的机会。
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的专票,且用于应税项目,当然可以抵扣的.
现在的问题是生产企业海运费抵扣的话是影响退税的,因为生产企业的应退税额=FOB*退税率,而FOB金额的确定直接受海运费的影响。生产企业确定FOB是抵减报关单上的海运费,如果抵扣的话那记账的收入金额会比申报退税的收入金额多一块海运费所抵扣的税额。
国际货代是营改增增值税应税劳务
它本身不直接提供运输劳务 关于国际运输劳务的定义见一个零税率和免税劳务的文件 看来大家有所混淆:
1、税务的答复是不能按运输费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但没有否认可以按营改增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2、生产型企业与外贸型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不一样,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仅限于购进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才可以退税。 问: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航空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遵照上述规定,运输代理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http://www./jact/front/front_comquestiondetail?sysid=401&comquestid=584
http://bbs.esnai.com/thread-4838158-3-1.html
外贸企业收到货代营改税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则可以依法认证、抵扣。 营该税,企业怎么能享受到抵扣呀?物流公司给开增值税的发票吗? 只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落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样的话,物流公司可以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在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企业的好处 具体而言,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关于营改增经营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营改增”前取得的发票在“营改增”后能否抵扣问:我公司在2013年6月采购一批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售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给客户。销项税在当月申报,进项税由于一些原因在8月才抵扣。我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请问,“营改增”前的货物进项税额可否在“营改增”后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后,贵公司截至2013年7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取得2013年6月开具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贵公司取得2013年6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13年8月办理认证符合规定。贵公司在8月办理认证后,应在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内,即8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不属于“截至2013年7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直接在“营改增”试点后的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出口货物国际运输费用如何抵扣目前,出口企业支付国际海运费用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给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一是直接支付给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一般不多见。“营改增”试点后,出口货物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能否抵扣要根据费用收取方及开具的发票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取得的由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名为代理海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关企业财务人员甚至部分税务干部对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名为“代理海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存有疑义,实际是源于惯性思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税函〔2005〕54号文中提到的是“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与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不同,开具的发票也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注: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了详细界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了更全面的定义。即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既然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应税服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算方法,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认证比对无误就可以抵扣。 案例1 某公司2013年8月出口一批灯具,报关单上显示成本加运费价(C&F)为2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200美元,汇率为1:6.4,运费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07.55元,税额为72.45元)已通过银行付款,发票认证比对无误,8月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207.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45 贷:银行存款 1280 借:应收账款 12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6792.45 其他应付款 1207.55。 公司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是126792.45元。在出口退税申报时,由于应按离岸价(FOB)申报,公司在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出口收入20000×6.4-1207.55=126792.45(元)。 第二种取得的由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公司开具的名为海运费的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既然适用免抵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办法,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国际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开具的海运费发票,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案例2 某公司2013年8月出口一批灯具,报关单上显示C&F价为2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200美元,汇率为1:6.4,取得从事国际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开具名为海运费的普通发票,已通过银行付款。8月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280 贷:银行存款 1280 借:应收账款 12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6720 其他应付款 1280。 公司账上确认的出口收入是126720元。在出口退税申报时,由于应按FOB价申报,公司在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出口收入(20000-200)×6.4=126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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