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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3]17号对房地产企业计核算产生主要变化

 裴老师推荐 2013-12-19

财会[2013]17号对房地产企业计核算产生主要变化

财政部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的主要变化是“一个增加一个减少”:

1、“开发成本”增加了“借款费用”核算项目,使“借款费用”可以名正言顺地作为开发成本核算项目列支,下设置两个明细科目“专项借款费用”和“一般借款费用”。“开发成本”从传统的六个明细科目变成七个明细科目。

2、“开发间接费”减少了核算内容,只列举出四个核算内容(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将为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成立工程部门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给予剔除,不再作为开发间接费列出。这意味着企业类似部门的职工薪酬、办公费等支出应只能列入“管理费用”,不能再列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财会[2013]17号认为工程技术人员是房地产企业一个必须配备或者常设部门(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2000]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属于企业日常必须发生的固定成本费用支出,企业为该人员或者部门的所发生的支出与房地产开发行为及开发成本没有直接关系。

若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或者部门的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作为开发成本。

财会[2013]17号与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中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上财法[1995]6号中相关规定等产生不同的税收处理,在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跟进会计规定之前,企业按规定作为财税差异,以纳税调整方式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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