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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写“欠条”后怎么办

 神州国土 2013-12-20
受胁迫写“欠条”后怎么办

  王彦

  近日,王某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归还借款5000元,并提供了赵某书写的内容为“今欠王某5000元,欠款人赵某”的欠条一份。赵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时,向主审法官陈述,自己并不欠王某的钱,是王某找赵某的朋友办事,事未办成钱要不回来,王某就逼着他写了这个欠条。因为王某对赵某的陈述不予认可,赵某对所陈述的事实又不能举证证明,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败诉。

  在审理一些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方有时提出抗辩称,与对方签订的协议或为对方出具的欠条是被对方逼迫所致,但又不能提供证据,最后所主张的事实可能不被法官采信,影响了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现行法律是如何界定“胁迫”行为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受到胁迫,应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九条对什么是“胁迫”作出了法律规定,即“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受到胁迫后应区分情况加以应对:如果受到胁迫,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尽量不要为对方书写借据或在对方起草的民事协议上签名。如果迫不得已为对方出具了借据或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协议上签名后,要保留被威胁逼迫的相关证据,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且借据或协议无法收回,应当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行为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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