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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辰元财税 2013-12-20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目前,买一赠一是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将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与税法上无偿赠送的概念相混淆,将赠送的物品按公允价值计税,造成多交税款,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的赠送和无偿赠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以看出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是一种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而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从性质上看是降价销售,赠送的前提是发生购买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因而也不视同销售,因此,对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对送出的货物直接结转成本。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另外,商场对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开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比如买一套西装,赠送一条领带,西装的价格是1000元,领带的价格200元,即在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00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200元,再以折扣的形式将200元在发票金额栏中以负数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60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600元,折扣额200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600/1.17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600/1.17×17%元,所得税方面也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入销售收入,这样便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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