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中国税务报 问:某试点地区运输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乙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乙公司支付甲企业运费1110万元。甲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一部分给丙企业(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甲企业付给丙企业运输费555万元(不考虑其他进项税抵扣)。请问,甲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如何计算?
江西省地税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之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甲企业计税销售额=(1110-555)÷(1+11%)=500(万元),应纳增值税=500×11%=55(万元),乙公司可抵扣进项税=1110÷(1+11%)×11%=110(万元)。
作者:李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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