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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快递业

 金章玉句 2013-12-21

快递业单篇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106号文中,未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畴,106号文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税率

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

三、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改征增值税

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改为按业务性质分别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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