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邮政业单篇 第一部分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 三、免税政策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执行免税政策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业服务仅就邮册等邮品销售等其他邮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重新定义邮政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三章邮政服务”的规定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邮政服务”中包括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未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的范畴与原营业税政策中“邮政”的范畴基本一致。原营业税政策中,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快递业务按收派服务等税目征税。 二、改征增值税 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 三、免税范围扩大 (一)106号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6]47号文: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包括:①免税范围从原来“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扩大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和“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②报刊发行收入全额免税,不需要再按比例计算免税金额。 (二)106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财税[2013]82号文: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和原营业税文件相比,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政策平移。代理金融保险业务政策有所变化:①服务对象扩大,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扩大到“为金融机构代办”;②服务内容扩大,从“代办金融业务”扩大到“代办金融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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