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360doc个人图书馆

 昵称15199224 2013-12-22

       高层商住楼消防审核之我见

     经验提出个人的看法,与同行交流。I关于高层商住楼的建筑分类问题高层商住楼按“高规”将其定义为:底部商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在“高规”建筑分类中(301)把商住楼划分到公共建筑中。这样在实际消防审核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甚至无法实施操作。11消防安全疏散(1)住宅部分的疏散。“高规”中关于安全疏散的一般规定只提到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3A),只能理解为商业营业厅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这在实际消防审核要求中很容易做到。但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按“高规”611条要求应设两个安全出口,亦即两部疏散楼梯。符合一些特定条件的可设置一部楼梯,但并不包括商住楼。如果按“高规”611条要求应设两部疏散楼梯或一部剪刀梯,这不仅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浪费和分摊公共面积的增大,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不易实现的。(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高规”规定商住楼裙房的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如果没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则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而消防审核及验收过程中,很难要求建设单位做到。大部分商业营业厅只有几个柱区几百平方米左右,即使扩初或装修设计建设单位考虑种种因素或被迫这样做的,但在消防验收时往往达不到此要求。即使按“高规”要求设置了防烟楼梯,但在以后的使用或经营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商业营业厅的面积不大,而且有些因为产权出卖,在装修过程中为了节约使用面积,往往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拆掉,甚至有的还把封闭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造成消防建审与监督部门的许多矛盾。12建议笔者认为,商住楼按其大部分的使用性质和其火]4灾危险性,应定义为居住建筑,其理由如下:(1)商住楼中住宅与商业营业厅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一旦失火,互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2)商住楼中住宅与商业营业厅应用不低于1h的楼板作防火分隔,如不发生特殊火灾(比如爆炸),楼板的耐火时间和极限足以保证住宅人员的安全疏散。(3)商住楼中住宅与商业营业厅之间的楼板也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耐火时间不低于1h的防火挑檐,可以阻止火势上下蔓延。13结论鉴于上述理由,是否可以把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厅与住宅分别对待,即商业营业厅可按多层建筑考虑,高层住宅部分按“高规”有关要求设计。2关于消防电梯“高规”要求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因此,高层商住楼应设消防电梯,但消防电梯是否应在每层商业厅设前室开口,“高规”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消防电梯在每层营业厅开口并设置前室,其前室面积至少要6m。笔者认为,消防电梯可不在每层营业厅设前室开口,其理由如下:(1)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为了运送负重的消防队员到达高层建筑中救助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根据实际测试消防队员步行至商业营业厅的顶层,虽有一定的负荷,但其体能完全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2)大中城市的消防站,不仅装备了国外进口的消防车,其登高扑救能力均超过50m,而且中小城市的消防队也普遍装备了国产云梯登高车,其登高扑救能力也都超过30m,这些先进设备的使用,不仅能运送救灾物资和消防队员,而且还能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因此,消防电梯并不是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唯一通道。(3)从商场及住宅的安全防盗方面考虑,商住楼中的消防电梯也不应在商业营业厅中开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