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安全生产委托

 专治牙痛 2013-12-23

『安全委托管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委托管理服务项目』
     1、安全管理咨询、安全教育培训
     2
、安全法规咨询、安全管理指导
     3
、安全专家委派、安全现状评估
     4
、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技术支持
     5
、安全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普查
     6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重大危险源辨识

  『安全委托管理的重点企业』 
     1
、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已造成有人员伤亡)
     2
、已发生事故的企业(已造成有工伤情况)
     3
、每年累计发生三宗事故以上的企业
     4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需要整改的企业
     5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6
、规模在300人以下(无安全主任)的非危化品企业
     7
、上年度发生工伤次数或赔偿金额较多的企业
     8
、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9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管人员经验不足、安全隐患多的企业
     10
、经营者高度重视安全、从主观上强烈要求自我规范的企业。

    『委托管理企业的安全现状(凡存在下列二个问题都可以委托安全管理)
     1
、未落实员工安全保障措施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未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4
、未建立或规范安全操作规程
     5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
、未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企业负责人未经培训取证上岗
     8
、未安装或未完善消防设备、设施 
     9
、企业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
     10
、未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的管理人员
     11
、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设备使用演练
     12
、企业普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害物质
     1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
     15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6
、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7
、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管人员经验不足、安全隐患多
     18
、企业员工存在安全麻痹意识,常见违章违规操作,工伤事故不断

  『安全委托管理期限』
     1
、短期服务:专项服务、三个月、半年。
     2
、长期服务: 一年及以上。

  『提供安全委托管理咨询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咨询机构)』
     
注册安全主任
     
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工)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18001)审核员
     
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
     
富有同类型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的资深专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