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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和待遇

 我乐享 2013-12-23

按:对于处于生育期上班族女性而言,或许她们中有很多人,尤其是非国家机关、非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的上班族女性在工作中面临各方面的压力,包括孕前换工作遭遇的种种尴尬,孕期身心的劳累,有的会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公正、不合法待遇,如单方面降薪、调岗,不批准请假,不按规定发放假期工资甚至违法解除合同等等。本文主要梳理了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可依法享受的相关待遇,从保护育龄职业女性的角度为职业女性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育龄职业女性承诺工作期间几年内不生育,怀孕了怎么办?

也许很多女性朋友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会询问职业女性近期是否有生育孩子的计划,如有,也许不会被录用;更有甚者,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职业女性承诺到新单位就职后几年内不生育小孩。这里且不对某些用人单位做道德评价或“审判”,因为有的职位确实工作量大,女性怀孕后身体负荷增大可能导致工作方面有心无力,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安排人员接替工作。

这里暂不讨论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合法,因为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将此要求写进劳动合同,毕竟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的协议。育龄职业女性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真心承诺也罢,假意承诺也罢,怀孕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该劳动者尚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二、职业女性怀孕后,用人单位可否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调岗、降薪。与一般劳动者一样,调岗、调整工资均属于劳动合同内

容的重大变更,须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当然,职业女性因其岗位工作内容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内容做适当调整或降低工作强度。除此之外,怀孕女职工愿意调到相对清闲的岗位,自然是没有问题的。至于用人单位因员工怀孕就随意降薪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用人单位有违背该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表明态度甚至采取法律措施(申请劳动仲裁)加以抵制。

 

三、孕期职业女性可享受哪些假期、待遇

(一)   产检假——带薪假

这是本人自己取得名称,法律规定上并无产检假一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初期,即十二周内的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个人看法是,产检需要半天工作日的,半天算产检假,产检需要大约一个工作日的,一天算产检假,这个根据各个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的流程和实际所需花费的时间来判断。总之,工作日去产检所占的劳动时间,不扣工资。

 

(二)   产前假(介绍上海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预产期在产假前休),按工资八成发放产前假工资。工间休息一小时一般没有问题,基本上晚一个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这么操作的。

可以休产前假的情形:三个条件,一是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二是怀孕女职工岗位的工作许可,三是用人单位批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而言,这条规定基本上属于一纸空文,少数用人单位批了产前假的除外。

应当休产前假的情形:两个条件,一是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二是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即必须给怀孕女职工放产前假。

1.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2.严重的妊娠合并症:

①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②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
   ③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④慢性肾脏疾病;
   ⑤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
   ⑥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
   ⑦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
   ⑧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⑨妊娠合并梅毒(三期);
   ⑩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
  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
  3.严重的妊娠并发症:
   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②产科出血;
    
③先兆早产(有早产史、有早产倾向、宫颈动态缩短);
    
④其他并发重要脏器功能损害的妊娠并发症。

备注:以上证明须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三)   产假

按照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给予产假之外的晚育假三十天。
   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1c746201016xa1.html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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