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媒人写下的保证书

 神州国土 2013-12-23
媒人写下的保证书
不退!

  

  王军委

  案情>>>

  媒人写下保证书

  若新娘走了 其负责退还彩礼款

  临漳县某村的王顺(化名)整日为儿子小顺(化名)的婚事是百般焦虑,愁眉不展。今年3月,小顺刚过完24周岁生日,同村媒人孙放(化名)给小顺介绍了一个云南女孩小雯(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到了谈婚论嫁时,小雯要6万元彩礼款。

  王顺在准备给小雯彩礼款时,突然担忧起来,小雯是外地人,要是走了怎么办?就把自己的忧虑告诉了孙放,贪图媒礼钱的媒人孙放拍着胸脯保证,如果小雯在婚后一年内走了,他负责给王顺退还6万元彩礼款,并当即给王顺写了书面保证书。

  拿到保证书后,王顺便开始张罗起儿子的婚事。小顺和小雯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典礼仪式。然而婚后一个月,小雯悄无声息地走了,至今杳无音信。满腔怒火的王顺找到媒人孙放,要求退钱,自知理亏的孙放便给王顺书写了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顺现金6万元,三个月之内偿还,借款人孙放。

  三个月后,孙放拒绝还钱,人财两空的王顺一纸诉状将孙放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要求孙放给付6万元借款。

  说法>>>

  媒人的保证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媒人保证还款,并出具了借条,看似双方属于意思自治,但保证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保证内容中关于“保证女方结婚后一年内不出走”的约定,侵犯了男女双方的婚姻权,干涉了婚姻自由,也是对女方人身自由的限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媒人又给王顺出具了“借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王顺要求孙放还款,二者间应存在借款事实。但王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彩礼款的双方当事人为男方(或男方父母)与女方(或女方父母),媒人没有占有彩礼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由媒人返还彩礼款。故要求媒人返还所谓的6万元“借款”无法律依据。

  目前,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确实存在娶妻难的问题。但病急切莫乱投医,父母虽着急,但一定要慎重,否则可能会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结果>>>

  保证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顺虽持有借据,但二者间并不存在孙放借款、王顺放款的法律事实,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6万元借款实质是小顺为结婚给付给小雯的彩礼款,孙放并未占有,也未获取不当利益,不应由其返还。孙放给王顺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并不符合单方允诺的实质要件,孙放看似自愿负担人走还钱的义务,却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小顺与小雯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保证承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