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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实行技师聘任制意见

 赫堇轩 2013-12-23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20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 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15至25元的幅度内确定,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贴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 贴列入成本).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 会汇总,报劳动部核准下达。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被解聘或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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