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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同居未登记结婚 16年后被继子赶出家门

 天天邵阳 2013-12-24
 

晚报讯 做了16年继父的史先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女友病故后,被抚养长大的继子赶出了家门。

1993年,十岁的小黄失去了父亲,从此由母亲一人承担养育他的重任。三年后,母亲带回来一位叔叔史先生,史先生将房屋重新装修了一下,并且在此住下,将工资卡交给小黄母亲,与他们母子过起了一家人的生活。虽然史先生努力承担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将自己的收入都用在了一家人的生活中,也一直催着小黄母亲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知何因,小黄母亲始终以“不要紧的”来推脱,这一推就是16年。

2012年10月,小黄母亲因病过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2013年2月,此时已过而立之年的小黄到公证处为自己办理了继承公证书,证明母亲唯一的一套住房由自己一人继承。3月1日,小黄凭公证文书将自己登记为该房屋唯一产权人。

2013年11月,小黄向宝山法院递交诉状,认为鉴于继父史先生与母亲没有登记结婚,现母亲已病故,所以现在自己与史先生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身份关系,自己面临结婚,加之史先生另有他房,故要求继父史先生净身出户。庭审中,史先生表现得非常委屈,称自己与原告母子共同在该房屋内生活了16年,当时原告也就是个小孩子,被告尽到了丈夫和继父的责任,现原告不念一点“亲情”,竟要求被告净身出户,伤心至极。最后,被告表示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搬离。

法院认为,因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原被告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被告没有继续居住使用房屋的合法依据,故原告要求其搬离,可予准许。被告辩称双方长期生活,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等意见,与本案房屋权属的确定及居住使用并无直接关系,被告若坚持上述意见的,可另案处理。

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史先生三十日内搬离吉浦路某号系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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