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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诉“王老吉”人民法院报

 孙新琦律师 2013-12-25
“加多宝”诉“王老吉”
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
加多宝全部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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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12月24日电  今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诉被告何某、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原告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犯了原告的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原告生产经营的“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民事责任。同时,重庆一餐饮店商户何某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王老吉公司答辩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的权益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合法经营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宝凉茶”的经营者,不享有该广告语的相关权益,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广告语是对特定凉茶产品预防上火功能的直接表述,并无识别性和显著性可言,但经过加多宝公司多年来持续、频繁、大范围的使用,已经具有第二含义,能够与其所指向的凉茶产品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着极高的商品商誉,能够为该商品的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理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尽管涉案广告语系原告创设并使用,但该广告语是原告为定位和推销“王老吉”凉茶品牌产品量身定做并使用的,是推广和提升“王老吉”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涉案广告语中,“怕上火喝×××”是产品功能定位,“王老吉”是产品指向,二者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有机的整体。在原告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标后,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理应对为“王老吉”品牌量身定做并与“王老吉”品牌不可分割的涉案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中,加多宝公司不能再使用“王老吉”商标,无法再整体使用该广告语。如果该广告语由原告独占,则原告和王老吉公司都不能整体使用该广告语。如果让王老吉公司使用,则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该广告语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第三,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其沿用涉案广告语的意图显然是继续维持或深化其原有的品牌形象,并无“搭便车”、损人利己或者巧取豪夺之主观恶意,因而不具有不正当性。

    最后,王老吉公司沿用该广告语,仍然是继续宣传“王老吉”品牌,不会也无法与其他品牌产品产生混淆,不会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不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综上所述,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发布涉案广告语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魏  杰  赵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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