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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借50元 如今要还1.2万?

 广平人 2013-12-25

原标题:8年前借50元 如今要还1.2万?

N本报记者 卢锃

本报讯 昨日,平潭男子林先生致电本报说,他小学时向同学借了50元钱,可8年后,这位同学竟然以各种理由要其还12000元。为了避免麻烦,他最终选择还钱了事,陆续还清了12000元的“债务”,并得到对方开具的一张“收条”。可如今,那位同学又弄出新名目要他给钱,这让他不胜其烦,不知道该怎么办。

受害者:50、1500、12000元债务越滚越多

林先生今年22岁,平潭苏澳人,2004年他上小学6年级。快毕业的时候,他向同班同学刘某借了50元钱。“后来我因为忙忘了还。”他说。4年后的一天,他与刘某在超市偶遇。林先生告诉记者,“刘某说他借给我的钱是从社会上的朋友那边借的,那些社会上的朋友向他索要利息。刘某要我还他1500元。”他先给了刘某100元,后来又陆续给了几百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之后便不堪其扰去外地打工了。

2012年3月份,林先生从外地回到平潭开了一家蛋糕店,和刘某再次偶遇了。“刘某说他社会上的朋友催着他还钱,他已经贴了好几千了。他说现在好几年过去了,要我再还他12000元,这个债务才算解决。他也不说利息是多少。”林先生说,这期间他的店门还被人砸了六七次,LED灯和玻璃都被砸坏了。

林先生只好再一次躲到了外地。他说,今年10月份,他和刘某在平潭一家酒吧又一次偶遇,刘某再次催林先生还12000元的“债务”,“刘某叫我把钱打到他的卡上”。

后来,林先生陆续把12000元“还”给了刘某。林先生把刘某拿给他的“收条”展示给记者,上写着:今收回拖欠的12000元债务,以此凭据,即日起无债务纠纷。落款是2013年11月3日,收款人是方某。林先生说方某是刘某所说的社会上的朋友,即刘某口中的第三方借款人。

林先生说,在他还完所谓的“债务”后,刘某继续以各种名目向他索要钱财。他还给记者看了刘某近期发给他的短信。记者看到了其中有向林先生索要钱财的内容。

记者向林先生要刘某的电话,想进一步了解情况。林先生以安全方面的原因表示不方便。

律师:借款利息过高违反相关法规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向平潭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平潭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王警官告诉记者,他们不能仅凭一方说法立案。他们将向对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关调查,待情况查实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赛娟说,林先生向刘某借钱跟刘某向别人借钱是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把刘某向别人借的高利贷转嫁给林先生,而且如果林先生向刘某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与还款时间的话,亦属于无息借款。

她说,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林先生向刘某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50元的债务转化为1500元、12000元,这其中的利息明显过高,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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