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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美美的智慧 2013-12-27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3、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

4、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其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形式,也是现今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由此,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1、国内立法 (主要渊源)2、国内判例 (重要渊源)3、国际条约 (主要渊源)4、国际惯例

 

6、国际私法的历史

答: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7、国籍冲突

答: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通行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则有以下方法: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第四,以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8、法人住所: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9、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国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主要有: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优惠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

 

10、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和类型

答:是由内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特点:1,、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以期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不像实体法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它主要是知道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虽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但它仍然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一种手段,只不过需要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关系。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1、常见的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1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13、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4、先决问题的确定

答: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我国对先决问题的确定适用,法院地法律(包括冲突法和实体法)

15、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6、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17、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18、反致问题产生的原因: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2,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19、法律规避的性质

答:法律规避应是个独立的问题。因为:1,起因不同。2保护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性质不同。4、后果不同。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

20、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定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担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21、公共秩序保留的运作:概念+1、必须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2、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3、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是否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4、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以后,不能一概适用法院地法。

22、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我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无论什么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不合理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我国属人法)

答: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登记地法,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25、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

答: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2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27、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28、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答: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法律。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属人法)、共同国籍国法;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

离婚:适用于我国法院地法。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于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法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收养、监护和抚养的问题:收养,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经常居所在地法律;监护,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抚养,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即国籍国法、住所地法、财产所在地法。

29、区别制和同一制区分

答: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同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法)。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区别制,强制继承的身份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30、海事的法律冲突法: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答: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我国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滩救助:应以意思自治原则解决;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且船旗国相同,则应适用船旗国法;如果船旗国不同,且救助发生于某一国领水,则可适用行为地法;如果救助行为发生于公海上,则可适用法院地法。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船旗国法以及法院地法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1、普及破产主义:指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全部财产。

32、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专属管辖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平行管辖原则。

 

3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34、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5、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3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37、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38、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2,广泛的国际性。3,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4,保密性。5,灵活性。6,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7,权威性。

 

39、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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