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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克艺术形象的法学解读

 songsgt 2014-01-01
夏洛克艺术形象的法学解读
2013.12.27人民法院报
□ 丁 英 李培锋

    夏洛克是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塑造的一个犹太高利贷者形象。几百年来,学界对这一戏剧人物给予了广泛关注,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解读,得出了相异甚至相反的结论。如有些学者从文学角度将夏洛克视为冷酷、吝啬、残忍、贪婪、狡诈的代名词,有的学者从宗教文化的角度为夏洛克平反,称其为反基督教文化霸权的犹太“文化英雄”,也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夏洛克的放贷做法,认为收取利息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是威尼斯经济繁荣的基础。对于夏洛克这样一位“横看成岭侧成峰”的戏剧人物,法学界也给予了大量关注。

    如英国的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认为夏洛克是严格按契约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的维护者。夏洛克在法庭上主张严格按契约字面规定执行对安东尼奥的处罚,“我要求法律允许我照约执行处罚”。对于主审法官鲍西亚对巴萨尼奥请求法院稍做变通一下予以坚决反驳,认为“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的言论,夏洛克是热烈赞扬的。他说:“一个丹尼尔来做法官了!真的是丹尼尔再世!聪明的青年法官啊,我真佩服你!”对于夏洛克坚决主张按严格契约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的要求,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法官是不能予以支持的,法官在司法解释时要考虑立约双方的真实意图。“法学家应该仿效鲍西亚使不公正的法律无效的方法,不让契约的词句成为自己的主人,而是这样解释法律——在必要时改写它,使它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无独有偶,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也认为夏洛克是一个主张严格按契约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的人。夏洛克作为一个不受当时人们所欢迎的犹太人,自然认为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对自己不利,而严守法律条文的做法才是他的最佳保护伞。

    但正如对夏洛克文学形象的解读没有止境一样,对夏洛克法学形象的阐发也没有终点。受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先驱之作《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1928年)的启发,笔者发现夏洛克的法律观念与当时的普通法观念有着惊人的雷同,因此,为了更形象地说明当时的法律实况,可以从法律史的角度去阐发夏洛克的法学形象。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在16世纪末写成并上演的,具体时间大约在1596至1598年,处于伊丽莎白女王统治后期,当时英国正处于普通法的僵化与衡平法的兴起这一历史进程中。虽然,夏洛克诉安东尼奥案作为《威尼斯商人》剧情的一部分,不是历史上客观存在的真实案例,且这一戏剧发生的场景是威尼斯,而不是英国,但该剧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毕竟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它总是取材于现实生活,或多或少地反映着作者对他所处时代的认识与思考。根据英国丹宁勋爵在《法律的界碑》一书中的描述,夏洛克的原型是计划毒死女王的犹太名医洛帕兹,《威尼斯商人》一剧是在对洛帕兹处以绞刑一两年后出版的。这一说法进一步说明,考察莎士比亚时代的英国法律状况,对了解剧中夏洛克执意要求依约割肉等做法是有帮助的。

    英国的普通法从14世纪就走向僵化,开始严格拘泥于法律形式,过分追求程序上的公正,而对一些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不了任何保护。如在契约法中,普通法过分强调契约形式和成文证据,只承认盖印合同的有效性,不支持简式合同下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如果某人因一时疏忽或轻信别人的口头承诺,把钱款或物品借予他人时没有立字为据,那在法庭上就会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而败诉。在拘泥于程序正义的普通法经常偏离实质正义的情况下,很多失望的当事人便向被认为是“正义的源泉”的国王请愿,恳请国王来维护他们受侵害的权利。起初,国王还根据这些申请亲自过问,但不久,就把这个任务委托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根据“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原则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拘泥于普通法院的僵化程式进行判决,因而很受当事人的欢迎。在大法官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对普通法补救措施的衡平法开始发展起来。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判决案件。此后,这类由大法官特别审理的案件被称作衡平案件,大法官庭也由一个文秘机构演变为第四个中央法院——衡平法院。由衡平法院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就是衡平法。衡平法不像普通法那样严格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则,而是重视根据正义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对普通法起一种纠偏补弊的作用。

    从法律史的背景看,《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夏洛克的法律观念集中反映了普通法的观念。夏洛克认为依据借约割下安东尼奥一磅肉是完全合法的,他说: “我向他要求的这一磅肉,是我出了很大的代价买来的……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威尼斯城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夏洛克面对葛莱西安诺的谩骂时说:“除非你能够把我这一张契约上的印章骂掉,否则像你这样拉开了喉咙直嚷,不过白白伤了你的肺,何苦来呢……我在这儿要求法律的裁判。”夏洛克的上述话语明显带有普通法那种重视法律形式和追求程序正义的特征。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夏洛克本人及当时的主审法官还持有司法中的遵循先例观念。当剧中巴萨尼奥祈求将借约变通一下,愿意替安东尼奥“当庭还清”,愿意同夏洛克“签署契约,还他十倍的数目,拿我的手、我的头、我的心做抵押”时,法官鲍西亚予以断然拒绝,她说“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个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这是不行的”。对法官这种遵循先例的提法,夏洛克发出了“真的是丹尼尔再世!……我真佩服你!”的赞誉。而他们这种遵循先例的观念很明显是普通法的传统。

    夏洛克能否根据当时的法律依据借约割下安东尼奥的一磅肉,这是《威尼斯商人》第四幕的戏剧冲突高潮。如果法官不支持夏洛克依约割肉,就背离了法律,而如果根据法律支持夏洛克依约割肉的做法,就可能带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严重后果。这一戏剧冲突集中反映了当时英国严格遵循普通法所面临的司法两难困境。而要摆脱这一司法困境,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就是要借助衡平法的辅助,突破普通法的程序主义束缚,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

    鲍西亚对夏洛克起诉案的裁决最终有没有采用衡平法,我们难以定论,因为当时的衡平法还主要表现为大法官的良心,具体规则还不是十分明晰。但毋庸置疑的是,鲍西亚的裁决体现了衡平法的精神。鲍西亚在裁决中将法律(普通法)严格拘泥于程序正义所带来的荒谬推向极致。她对夏洛克这样说道:“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着‘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结果,严格按照借约规定理应胜诉的夏洛克,也同样因严格遵循借约而在事实上败诉。鲍西娅就在形式上严格依据法律(普通法)规定的同时,在事实上将衡平法的精神注入到这一案件的判决当中,最终否认了依据借约割取一磅肉的正当性。

    可见,从普通法的僵化与衡平法的兴起这一法律史的背景看,夏洛克的法学形象就是僵化的普通法观念的维护者形象。由于早在16世纪末,英国衡平法院就已根据良心、公平、正义原则,让一些债务人免于承担契约中所规定的纯金钱惩罚,所以类似夏洛克这样根据借约向债务人割肉惩罚的做法在当时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通过这一戏剧的艺术描绘,可以帮我们生动地展示严格按照普通法办案所带来的血淋淋后果,从而形象地说明了普通法的局限性和衡平法兴起的必要性。如果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法律实证研究也需借助形象思维,那么史料有限的法律史研究更需要想象。从法律史的角度去阐发夏洛克的法学形象,可以为重在写实的法律史研究插上想象的翅膀,取得一种单纯的法律史料叙事所难以取得的形象效果,这为探索一条文史互证的法律史研究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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