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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粥,这个罚款不能有

 songsgt 2014-01-05
天价粥,这个罚款不能有
2012.8.15人民法院报
舒 锐

  

  李伯经老乡介绍,到广州市海珠区的肥婶厨房当洗碗工,他在今年8月10日辞职回家时,才知道自己被指在5月“偷喝”了酒楼一碗粥,罚款2000元。李伯认为当时喝粥是领班允许的,并不是“偷喝”,并觉得“一碗粥值2000元?太欺负人了!”但中间介绍人康先生称李伯被罚款也怪不了别人,他确实是偷吃了几次,之前酒楼的人都已经三番五次警告过他了。

  面对各方质疑,餐馆梁经理拿出了餐馆与介绍人康先生签署的协议,协议约定,李伯“承包”给康先生管理,康先生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馆的规章制度,如违反,餐馆有权按照其奖惩条例对该员工进行处罚。而奖惩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梁经理还说,“酒楼的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现象就少了。

  诚然,在餐饮业,员工及食物的卫生状况关乎顾客的食品安全,并且每一个顾客都不愿意去品尝可能被员工偷吃过的食品。餐饮企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管理本无可厚非。因此,餐馆禁止员工偷吃食物是一种应然状态。梁经理的说法,也看似言之凿凿。但是这一事件中,餐馆拿出了高悬的罚款利剑来惩罚偷吃的员工于法无据。

  首先,餐馆是和介绍人康先生签署“罚款协议”,而不是和李伯签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餐馆和康先生的协议自然不能对李伯产生约束效力。而餐馆却在李伯“偷吃”后,以该协议为依据去罚款李伯,自然没有道理。

  其次,餐馆的规定没有对“偷吃”行为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究竟是在上菜之前吃才算偷吃还是只要在餐馆吃了东西就算是偷吃?正如李伯所抱怨的,当时喝的粥,是锅里剩下的,并且是领班说可以喝他才喝的。如果他所言属实的话,这怎么能算是偷吃呢?这还应该算作节约粮食,应该得到推广才是。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使该“罚款协议”是和李伯签的,并且李伯也真的偷喝了粥,他也不应该承担2000元罚款之重。我国以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确有规定,企业具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除名、罚款等行政处分或处罚权力。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不断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这部条例早已废止,由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所代替。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餐馆根本就不具有“罚款权”,对李伯进行罚款显然是违法的。

  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餐馆有确凿证据证明李伯偷喝了粥,且真要李伯赔偿的话,李伯也只需要赔偿他们一碗粥钱,并且餐馆还得及时地将处罚决定书面告知李伯,别等到人家离职算工钱的时候才通知人家。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企业对于违规员工就束手无策了。企业应改变过去以罚治企的错误做法,进行以法治企的良性改造,依法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绩效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并且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管理员工,只能是既管不好员工,又让企业陷入违法的境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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