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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巧解“转股迷局”:账上六次操作原来四次有假

 plmok999 2014-01-07
巧解“转股迷局”:账上六次操作原来四次有假
罗林 王育璞 本报记者 郑国勇

    最近,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几经周折,破解了某公司一场虚实难辨的“转股迷局”。该公司利用虚假股权转让及虚假记账而虚增股本、进而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的事实终于查清。税务机关成功向该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394万元。

    疑点:反复购买、转让、回购和再转让一批股权

    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大连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对某一批股权反复进行购买、转让、回购、再转让。

    A投资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私营投资咨询公司,系大连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信托)的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业务。根据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进行了初步的查前案头分析,不禁发出疑问:检查所属期间企业的短期借款累计数亿元,同时企业近两年经营亏损,这里面是否隐含什么问题?

    检查发现,借入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应用于股权投资和无息贷款。有如此多的资金用于无息借款,是否存在账外收取利息?经查,无息贷款第三方均是X信托的子公司。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后,打开A投资的银行账户。有两笔资金流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2010年7月23日,一家房地产公司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置业)支付给A投资1700万元;而3天后,这笔资金又原路返回到B置业。这是什么资金?为什么这么短时间来了又回?

    A投资的财务负责人说,这是B置业退回的股权投资款。这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因为印象中A投资持有B置业的股权已经在2009年底出售给了大连C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投资),怎么购买股权款又退回来了呢?

    A投资的疑点在B置业发现

    经过对A投资的情况分析,理出该公司这样一条投资路径:2009年9月,A投资以1700万元购买了1700万B置业股权;12月,将这1700万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投资,取得转让款2500万元,申报投资所得800万元;2010年9月初,A投资又以5000万元的价格从C投资回购这1700万股权;9月中旬,再将其中1200万股以38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投资),将剩余的500万股以16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E(大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开发),申报投资所得491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申报没有问题。但检查人员总觉得哪里不对劲,这1700万股权转来转去有何玄机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指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由此,检查人员确认,A投资记载的每一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B置业相关账务处理是检查工作的重点。

    检查人员来到B置业展开协查,果然发现了端倪——A投资取得1700万B置业股权的时间是2010年7月。那么,A投资账面记载的2009年9月购买、12月转让以及2010年9月回购就存在问题。检查人员经过对各种资料进行细致汇总、层层比对,终于解开了暗藏其中的玄机。

    账上6次操作4次是假

    根据A投资的账簿,涉及B置业股权的操作共有6次。事实上,3次是虚假购买或转让、1次是虚假记账。

    2009年9月,A投资以1700万元购买B置业1700万股股权,但B置业并没确认此项业务的实现,没有列入“实收资本”,而是作为“其他应付款”,并且于2010年7月返还了这笔款项。这笔资金说是借款更为恰当,这是一次虚假购买。

    2009年12月,A投资将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投资,并申报了股权转让所得800万元。经核实,C投资与A投资同为X信托控制下的子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本次转让不满足结转所得的条件;但A投资结转了800万元的转让所得,为后续抬高股权成本作了一次铺垫,这是一次虚假转让。

    2010年9月,A投资以5000万元的价格从C投资回购1700万股权。没有支付转让款,而是列入了“其他应付款”。C投资当年的营业利润亏损近4000万元,所以从账面上计算C投资不用缴税,这是一次虚假回购。

    上述3次虚假转让,B置业均未在账簿上作股权变更,也没有到工商局作变更登记。经过这一番“账面操作”,虚增股权成本5000万元。

    2010年7月,B置业增资扩股。A投资以1700万元取得B置业的1700万股权,B置业在账簿上作了股权变更,到工商局作了变更登记,并于7月28日取得《股东出资证明书》。但A投资将其处理为“银行存款”。这是一次合法购买,虚假记账。

    为什么要隐瞒这1700万股权呢?财务人员承认是为了掩饰5000万元的虚假股权成本,因为1700万股权不能重复记账。至此,A投资通过关联公司间虚假转让股权和虚假记账的手法,完成了将1700万股权成本从1700万元抬高到5000万元的企图,为后续转移利润做好了铺垫。2010年9月,A投资将1700万B置业股权中的1200万股以38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投资。余下的500万股以16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E开发。最后两次属于合法转让,B置业在账簿上作了股权变更,也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A投资也对这两笔转让申报了投资所得491万元。

    至此,这起几经周折反复、虚实难辨的“转股迷局”终于被巧妙解开。2009年12月,多结转投资所得800万元;2010年9月,以共计5491万元向D投资、E开发转让实际股价为1700万的B置业股权,却按5000万结转投资成本,造成多转投资成本330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投资应调减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3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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