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聘之,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日,家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南坪村四组28号(现住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六组),农民。 被告:谭德春,男,出生于1968年10月5日,家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南坪村四组28号,农民。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沿渡河住房)。 三、夫妻共同小孩(儿子)已满20岁,随父或随母均根据小孩本人意愿,离婚双方均不给对方支付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贾聘之与被告谭德春于1993年6月合法结婚,此前,经媒人介绍,双方认识了一年多后结婚生子。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待人粗暴,好吃懒做,不懂得心疼人、体贴人,经常打骂原告,只因儿子年幼,双方闹意见影响小孩成长,因此原告一直忍气吞声,勉强维持家庭。由于被告长期不务正业,不挣钱养家,不料理家务,原告长期在外面拼命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供孩子读书,一个女人非常艰难,苦不堪言,却得不到丈夫关心,得不到任何精神和物质安慰。 最严重的是,2007年原告与被告在沿渡河镇修了一栋二百六七十个平方米二层半高的房子,因修房负债累累,原告被迫离家到外地做苦工下苦力挣钱还债养家,再苦再累原告都不怕,心寒的是我在外面挣钱,他在家里不理家务,喝酒赌博,好吃懒做,疑神疑鬼,造谣生事,十分让人伤心。原告每次一回到家中,被告总是找事高声辱骂,动不动就大打出手,原告长期就是在被告辱骂和殴打下苦苦挣扎着生活的,被告的行凶方式主要有: 1、用最肮脏的语言骂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用石头、拳头等殴打原告的父亲。 2、长期喝酒成性,几乎已变成了一个麻木不仁、无品无德的酒疯子。 3、借酒撒疯,闹事时,在家里见什么就砸什么,家里的好多东西都被他砸光了。 4、被告长期用拳头打原告,用棍棒打原告,用脚踢原告,用污水、油盆朝原告身上泼,砸原告的手机,这种惨无人道的家庭暴力真是缺德,没有人性了。 5、由于被告的惨无人道,因此夫双方已有两个年头没在一起生活了,感情彻底破裂,分居时间达两年多,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总之,原告目前无任何人身安全,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遭到被告的辱骂和毒打,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烈要求离婚,敬请人民法院从速依法判决!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法庭 诉状人:贾聘之 二O一三四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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