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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法醒來,不要串通醫師凌遲我!

 香草的天地 2014-01-14
葉金川說得好 遺囑做得到
做得到,並不容易 ,

必須先立遺囑,並由家屬以外客觀第三者,當被委託人與執行人,通常是律師, 保險公司, 銀行,

但仍然有關鍵須突破, 就是失智時, 家屬依法自動代理,

此必須提前排除, 並由於被委託人全權代表,

當然必須支付費用, 通常六七位數, 捨得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六條之一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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