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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热力收取2013-2014年度滞纳金合法么?

 天天邵阳 2014-01-14
唐山市热力总公司成立于1978年,现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用事业单位,国家大型一档企业,集中供热总建筑面积达2535万平方米。今年收费期在一月开始许多老百姓被收取了2013-2014度的滞纳金,请问各位论坛的朋友,大家说说这个是否属于违法,合理么?去热力部门咨询给的答复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收取。笔者也详细了解了下相关文件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时间:2013-10-31
【2013】2号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学军
2013年10月11日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条 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工业蒸汽用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汽量50%的热费,月底结清。至下月10日仍未结清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汽,并按供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在四十条的规定里明文写了当年12月31日前,咱们老百姓现在缴纳的就是2013-2014年度的热费,如果在2013-2014年当年12月31号前没有交的,收取滞纳金有法可依,但是让我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取暖期还没结束就开始收取,这个是真合法么?大家今年遇到过这种情况么?
以下是咨询律师给的答复:
■律师观点 

强收滞纳金有违法律 

   “供热企业与用户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双方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供热企业采用这种通告的方式强收滞纳金不合理也不合法。”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提出,中国的民事法律中,没有“滞纳金”这一概念,只有“违约金”。如果将“滞纳金”看作一种“违约金”的话,应该建立在双方有合同的基础上。“企业对用户没有任何强制力,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另:大家可以搜索唐山热力官网上的唐山热费管理规定,都来说说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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