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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随父唱歌被摔伤家长未尽义务负主责

 神州国土 2014-01-15
小孩随父唱歌被摔伤家长未尽义务负主责

  

  

  李广军

  普法窗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今,去KTV唱歌已成为大家热衷的娱乐方式之一,一些市民唱歌时还会带上自己的孩子,可唱到忘情处就顾不上照看身边的小孩了,这样很容易使小孩走失或受伤。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朱先生就是带着自己两岁多的孩子去KTV唱歌时疏于照料,致使孩子受伤。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朱先生自己承担七成责任,而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KTV管理方承担三成责任。

  2011年12月10日,朱先生和同事到某KTV5楼包厢唱歌时,带上了自己两岁多的孩子小明(化名)。唱歌结束后,朱先生带小明出了包厢。由于年幼好奇,小明突然走进5楼楼梯旁一方形柱子中间的空隙中,由于该空隙与楼梯边缘中间未设防护栏,导致小明从该空隙处摔至四楼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朱先生将KTV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25万元。

  KTV管理方辩称:小明受伤是因为其父在KTV唱歌时,放任小孩玩耍所致,我们在显眼位置已经放置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因此朱先生应对小明的伤情承担责任。朱先生则表示,他在带小明进入KTV时,并未受到工作人员的任何劝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明仅有两岁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父亲朱先生在从事娱乐消费过程中带小明一同前往,应当对其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朱先生结束唱歌出包厢后,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放任小明离开其监护范围导致摔伤,是导致小明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审理认为,KTV管理方在朱先生带小明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时未加以阻止,且在方形柱子存在空隙可能导致小孩从此处摔落的情况下却未设置防护栏,设施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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