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中诚30亿矿产信托的兑付大限将至,身陷囹圄的信托公司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 业内人士称,相比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信托机构受107号文的影响更大。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107号文透露出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将自身定位为投资银行的不满。"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是对刚性兑付的功能的否定,从监管策略上看,是将表外业务表内监管的典型。 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履行信托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刚性兑付,中国的信托机构将不能坚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范杰表示,事实上,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在刚性兑付思想盛行的情况下,已经表现得尤为明显,刚性兑付并不能对投资者做到有效保护。 "刚性兑付的不可靠性首先在于其的不合法性。"范杰说,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计划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义务,故刚性兑付实际上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与法违背,对信托公司没有硬性约束。认为刚性兑付是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信任信托公司会持续以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声誉,这未免一厢情愿。 范杰建议,应该转变"只要不出现兑付问题就是没问题"的监管思路,把监管的重心从结果监管转移到过程监管上来,加强对信托公司是否严格合格投资者准入、是否履行谨慎管理义务、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是否侵占受益人委托人权益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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