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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审判理念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杏叶书签 2014-01-17

1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为此专访了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就《意见》内容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孔令泉 □张兴平 自浙江杭州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

  

  记者:《意见》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要牢固树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为什么用这种提法?

树立正确审判理念 <wbr>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蒋卫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个别患者和家属“闹医”“伤医”“杀医”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医疗纠纷与其他纠纷有很大不同,不是很适合作权利义务上的判断,比如医疗鉴定,专家与专家之间意见都有不同,要促进医患之间的理解。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是强调医患之间的沟通。医疗行业有其特殊规律,给医生一个宽容的空间,有益于病人。当然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跟上。

  这次《意见》出台有一个背景,即浙江温岭“杀医事件”。《意见》旨在引导患者解决医患纠纷走上法制轨道。

  所以,浙江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审判理念,是从审判服务大局的理念出发,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并规定,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次省高院出台《意见》,全面阐述了浙江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指导思想和裁判思路,并对全省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地化解医疗矛盾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定、规范,予以推广。

  

规范医疗司法鉴定

  

  记者: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公信力倍受诟病,这次《意见》对规范医疗司法鉴定作出规定,如何操作?这样做有何益处?

  蒋卫宇: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医疗损害鉴定至关重要。《意见》用了4个条文篇幅,对如何规范和操作医疗损害鉴定作了规定。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

  《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可能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纠纷,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这个做法的好处在于:通过诉前鉴定,在案件审理之前先行掌握包括医院保管的、患者掌握的全部病历资料,固定案件主要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医疗纠纷孰是孰非就可以作出初步的判断,当事人据此就可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鉴定意见的诉讼指引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发生医患纠纷,患者单方找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这样会引发很多问题。我们要做引导,告诉他不要急,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通过鉴定,把是否有过错固定在庭审之前,使患者对索赔预期有个预判,不至于像以往与判决结果感觉落差很大,矛盾相对不会激化。

  针对一些社会鉴定机构运作不规范情况,《意见》要求必须有具备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参加鉴定;同时,《意见》要求法院加大监督力度,缩短鉴定时间,防止鉴定拖延的情况。

  

规范鉴定人出庭制度

  

  记者:《意见》提到规范鉴定人出庭制度,如何规范?

  蒋卫宇:2010年我院出台的相关意见就提出了鉴定人出庭制度,这次是细化。2012年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落实中遇到问题,出庭作证有些障碍。

  虽然,按民诉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但对鉴定人来说这点费用影响不大。

  这次《意见》要求各中级法院出台适合本地区医疗工作实际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长效机制。以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利。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而且我们在实践上走在了全国前列。比如,杭州中院出台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后,鉴定人员经申请出庭率达到100%。

  另外,我们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提出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当事人尤其是欠缺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或者医学专业问题有疑问的,可以聘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帮助说明问题,对鉴定意见提出看法。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记者:《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审理中如何把握?

  蒋卫宇:对于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出现伤害、杀害医务人员、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等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惩处,触犯刑法的,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等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可同时请求民事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识别职业“医闹”和司法“黄牛”,对于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向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甚至引导当事人信访、上访等干扰纠纷调处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依法予以严惩。

民主与法制时报http://www./index.php/cms/item-view-id-948696?verified=1

孔令泉独立调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klqdc

孔令泉独立调查法律博客http://klqdc./b/78931078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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