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并且只有农产品初加工业务,现取得政府补助收入,这部分补助收入是否应单独核算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是与农产品初加工业务一起合并核算,并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这部分补助收入与初加工业务有关应如何处理?与农产品初加工无关又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应当单独计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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