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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泰州师专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教育者之惑 2014-01-24

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在2003年《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职事相符、人岗相宜、责酬一致,严格考核”原则,进一步规范岗位聘任制度,使各类职务与岗位职责、岗位待遇、考核奖惩紧密结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人事管理体系,营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制度环境;强化岗位意识、竞争意识和效益意识,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真正做到按绩分配,优绩优酬;调动全校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三定”原则。以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基础,全面推行人事管理与分配方式的二级管理。

2.“全员聘用”原则。全校教职员工均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3.“分级目标管理”原则。学校和各单位按照各岗位目标、责任,实施分级目标管理。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5.“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三、适用范围

在编在岗的全额事业编制人员。

四、定编定岗

1.编制核定

(1)教师编制数

音乐、美术专业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13核定;体育专业教师编制按体育课每周总课时:14(折算课时)核定;其他专业教师编制数按师生比1:20核定。五年一贯制前两年教师编制按师生比1:20核定,后三年按所属专业的教师编制核算办法核定。

(2)专职学生辅导员编制数(含生活指导老师编制数)

系(部)专职学生辅导员编制数按学生人数的200:1核定,编制单列。

(3)其他专业技术岗编制数按教师编制数的1/3核算。

(4)学校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按教师编制的1/3减去各系(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数核算。

(5)工勤技能岗编制数不超过总编制数的10%。

注:

(1)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核定一次。各系(部)编制不足,学校以缺编费的形式按平均每编制9000元/年补贴到各系(部)。缺编费只能用于超课时费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教师超课时费不得低于15元/课时。

(2)学校给予外聘兼职教师的课时费补贴标准为:中级职称10元/课时,高级职称20元/课时。

(3)各系(部)临时聘用人员按实际人数从其编制中核减。

(4)学校根据教务处核定的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折算成标准编制数,核减所在教学系(部)编制数(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的,按照实际教学工作量折算;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的,按照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折算)。

(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相应的课时费(20元/折算课时)经教务处核定后,由计财处划拨给各系(部)。

2.岗位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医疗卫生、教育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我校的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专业技术岗中教师岗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一般为3:4: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比,比照执行,不得突破。学校根据编制核算情况进行岗位设置。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

根据学校实际,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为:

1.体育课专任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4课时。其他专任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2课时。

2.专职学生辅导员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4课时,不得超过6课时,超过6课时的部分不享受超课时费。

注:各系(部)学生支部副书记属专职学生辅导员系列。专职学生辅导员同时兼任学生支部副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其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3课时。

3.正处级以上负责人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课时,副处级负责人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2课时;担任正科级职务的教学人员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3课时;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担任副科级职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干部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4课时;系部担任副科级职务的教学人员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8课时。原则上不得超课时,超课时部分不享受超课时费;如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担任超课时教学工作量的,可以享受超课时费。

4.调研员、副调研员教学基本工作量为平均每周4课时(或完成一定的调研工作任务)。

5.教师退休前两年可减少20%教学基本工作量。

6.新教师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实行坐班制,减少20%教学基本工作量(在规定工作量以下的按80%计算,如超过规定工作量按规定工作量计算),见习期听课时数必须达到教学基本工作量的20%以上,并做好听课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7.实行非教学工作量制度,各类教师除完成正常教学工作量外,还应完成一定数量的非教学工作量。教师非教学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非教学工作量的具体内容及考核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制定。

六、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在职教职工校内岗位津贴按系数发放(暂行),基数暂定为1000元,系数如下:

类   别

岗位(职务)

岗位津贴系数

教师岗

正  高

2.8/2.9/3.0

副  高

2.1/2.2/2.3

中  级

1.6/1.7/1.8

初  级

1.1/1.2/1.3

员  级

0.9/1.0/1.1

其他

专业

技术

正  高

2.7/2.8/2.9

副  高

2.0/2.1/2.2

中  级

1.5/1.6/1.7

初  级

1.0/1.1/1.2

员  级

0.8/0.9/1.0

副  厅

3.1/3.2/3.3

正  处

2.7/2.8/2.9

副处(参与校级分工)

2.4/2.5/2.6

副  处

2.2/2.3/2.4

正  科

1.9/2.0/2.1

副  科

1.6/1.7/1.8

一般干部

1.0/1.1/1.2

高级技师

1.8/1.9/2.0

技  师

1.4/1.5/1.6

高级工

1.1/1.2/1.3

中级工

0.9/1.0/1.1

初级工(普通工)

0.8/0.9/1.0

见习期

博士生

1.5

硕士生

1.0

本科生

0.6

大专生

0.4

注:1.学校根据每年的财务状况对校内岗位津贴基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校内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校内岗位津贴说明:

1.校内岗位津贴全年按12个月发放,50%按月发放,50%学年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2.享受岗位津贴人员范围为接受学校岗位聘任的本校全额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

3.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教职工的校内岗位津贴全部由学校承担,校分管领导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考核发放(考核细则另定);各系(部)教职工校内岗位津贴由学校、各系(部)两级分比例承担,其中学校承担65%,系部承担35%,各系(部)考核发放;后勤服务总公司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津贴参照执行。

4.博士生见习期满后按1.6系数标准执行,硕士生见习期满后按1.1系数标准执行,本科生见习期满后按0.7系数标准执行,大专生见习期满后按0.5系数标准执行。

5.在学校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双肩挑人员,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既可按教师岗(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按管理岗(行政、党内职务)相应档次靠档执行;正科、副科级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执行管理岗系列,如达不到其专业技术岗位(以学校聘任为准)档次的在每学年完成相应基本教学工作量后可按其职称岗位档执行;一般干部岗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执行管理岗系列,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可按其职称岗位档执行。

6.各岗位(见习期除外)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任职资历每满五年晋升一档,档差系数为0.1,三档封顶。

7.各系(部)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既可按教师岗也可按管理岗相应档次靠档执行(均须实行坐班制)。

8.调研员、副调研员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完成一定的调研工作任务),校内岗位津贴按其原标准执行。

9.全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停发全脱产期间校内岗位津贴; 全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全脱产期间校内岗位津贴执行0.9系数标准。

10.自费出国人员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各项津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自理,出国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不回国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1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中的其他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人员病假期限在30天以内、事假在15天以内的人员,每天分别按月校内岗位津贴的1/60、1/30扣发;病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90天以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三个月校内岗位津贴;病假累计达到90天以上120天以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90天以内扣发半年校内岗位津贴;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事假累计超过90天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

12.专业技术岗中的教师岗人员,病假在两周内、事假在一周内可安排调课,校内岗位津贴正常发放,病假累计两周以上30天以内、事假累计一周以上15天以内,每天分别按月校内岗位津贴的1/60、1/30扣发;病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90天以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三个月校内岗位津贴;病假累计达到90天以上120天以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90天以内扣发半年校内岗位津贴;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事假累计超过90天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

13.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各种津贴。

14.产假在规定时间内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发放档案工资。产假假期跨寒暑假的,其寒暑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照常发放(按寒假一个月,暑假一个半月计算)。婚、丧假履行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校内岗位津贴正常发放,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15.教师上课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等违纪行为的,按照《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泰师专发〔2005〕59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旷工1天扣发半个月津贴,旷工2天扣发全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3至10天扣发半年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扣除全年岗位津贴。

16.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三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受行政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六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受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

17.教职工无故不参加考核或部门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可由各部门和系(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除,最高可扣全年岗位津贴的30%。

18.缓聘、拒聘、解聘、辞聘、落聘人员从次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19.凡非高教教学系列职称人员被聘教学岗工作,在三年内须取得相应教学系列职称,否则从第四年起其校内岗位津贴标准按原档次的90%执行(时间从首次被聘教学岗起算)。

20.应聘人员的房改补贴、医改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仍按档案工资标准执行。退休后按档案工资标准核发退休工资,调离时按档案工资标准核转工资关系。

21.凡因职务变动、职称变动等原因需调整校内岗位津贴,均从变动之次月起执行。一般干部岗工作人员因任职年限需调整校内岗位津贴,均从每年九月起执行。

22.专任教师凡不能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按比例扣除其校内岗位津贴,扣除校内岗位津贴的数额为:校内岗位津贴标准×12÷额定教学工作量×(额定教学工作量-实际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必须根据学校的需要接受教学任务(包括超过教学基本工作量的部分),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否则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以扣发全部校内岗位津贴及其他津贴、待岗、解聘等处理。

23.有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双肩挑教学人员,不能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按照教授、副教授60元/课时,讲师40元/课时;助教、见习期和无职称人员20元/课时的标准扣除校内岗位津贴。双肩挑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可通过讲座、科研成果、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精品课程建设、担任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工作折算。具体折算标准见相关执行细则。

七、考核

集体、个人考核及奖惩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方案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岗位津贴从2008年秋学期起按此方案标准发放),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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