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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百度搜索存恶意网址 但360不能插标提示

 竹林放歌 2014-01-27

  日前,北京高院对百度诉奇虎360标注其搜索结果中的恶意网址案(业内简称“插标案”)作出二审判决,其结果显示北京高院裁定360作为安全软件提示并标注百度搜索结果页中的恶意网址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北京高院也同时认定,“为了保护网民利益,应当允许和鼓励安全软件以某种手段识别损害网络用户利益的信息并以适当方式警示网民”,不过,“奇虎公司在搜索结果网页上插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奇虎公司没有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所以“搜索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自己搜索结果页插标,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在搜索服务结果网页插标。”

  对此,360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会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对百度搜索中存在的恶意网址和不安全链接,不再进行标注。下一步,我们希望能找到其他的方式,既满足网民安全上网的这个基本需要,也不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

  至此,被业界广泛关注的“插标案”仅在司法层面告一段落,而如何切实保护用户的上网安全尚不能完全止息。

  就在此案宣判前数天,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和12321网络不良和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发布了中国首个《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过50%的网民曾经遭遇过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该报告指出搜索引擎、网络购物和聊天工具是网民遭遇欺诈从而权益受损的热点领域。其中网络欺诈行为是最常见也是危害最严重的的侵害网民权益的行为,45%的网民受骗金额超过了100元。

  而近年来,通过搜索引擎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行骗已成互联网上的毒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医药、家电维修、快递、职业中介、机票购买等虚假和欺诈信息80%来自搜索引擎。

  一方面是搜索引擎上客观存在的大量恶意网址,一方面是普通用户因为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难以识别,而一旦用户权益受到损害,又出现维权难、索赔难、执行难的诸多困境。这正是当下中国互联网安全的两难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九大核心权利,但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网络环境中,给予用户更多的帮助是司法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公司都应当思考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表示,安全软件作为第三方,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这些恶意网址,并提示给用户,是从源头上减少损害的发生,应当从司法层面应当给予鼓励和认可。

  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今后搜索引擎结果页中的安全网址只允许百度自身做出提示,这种依靠企业自律的模式未尝不可。但百度本身的商业模式是“竞价排名”,受到商业利益等原因趋动,不可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此前已经有诸多媒体广泛报道过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过程中被“钓鱼网站”欺诈或者被“挂马网站”攻击的案例。

  有法律专家分析称,“插标案”的二审结果有可能将网民的上网安全置于一个更加真空的地带。

  事实上,此问题在美国早已经出现过。据悉,美国FTC在2002年就建议搜索引擎公司对正常搜索结果和付费广告进行明示,如果搜索引擎故意混淆付费推广与自然搜索结果,用户都可以举报。同时,FTC也明确定性“竞价排名”的搜索结果展示就属于广告。

  这种依靠企业自律的模式收效甚微。FTC不得不在2013年6月再次对包括谷歌、微软、雅虎等美国二十多家搜索引擎公司发出了严厉警告,要求它们在搜索结果中明确标明,哪些搜索结果是广告。而如果有哪家搜索引擎不遵循这样的规定,FTC将根据有关法规,调查其是否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可能会导致其被罚款。

  对此,有专家谏言,搜索引擎商必须承担起自身的道德责任,并接受法律、行业及其他第三方力量的监督。安全软件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实现了司法与技术的互补,将更加有利于全面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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