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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译稿)3

 yanruenqq 2014-01-27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三十二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就是二人或多人实施的故意犯罪。
第三十三条共同犯罪的种类
   1、共同犯罪就是由组织犯、教唆犯、从犯系列实践犯构成。
   2、实行犯就是直接犯罪或直接同其他人直接参加(共同构成)、而这些人犯罪是间接利用了本法典规定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组织者就是组织实施犯罪或领导实行犯,而这些人是事先组织的集团或知道犯罪(犯罪组织)或领导他们的人。
   4、教唆犯就是用劝告、收买、威胁或其他方法教唆他人实施具体犯罪的。
   5、从犯就是按照建议、指示、授权的犯罪方法和工具以及不能退出,甚至于这些人早就是隐藏的犯罪人,为犯罪提供犯罪方法、工具,事前为他们提供、获得或准备好了为犯罪灭迹、逃跑的路线。
第三十四条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在实施犯罪中他们每人参与的基本犯罪性质和幅度确定。
   2、参与者按刑法分则的规定承担责任,不要引用本法典第三十三条。
   3、组织者、教唆犯、从犯的刑事责任,参照本法典第三十三条,以及参与犯罪时的情况所实施的犯罪确定其刑罚。
   4、犯罪的人没有达到犯罪主体条件的本法典分则中专指参加了实施犯罪已有规定,按照其犯罪的性质由他的组织者、教唆犯或者从犯负刑事责任。
   5、没有将犯罪进行到底的,其参加者负责预备犯罪或者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按预备犯和未遂犯决定刑事责任的人,不取决于其他是否实施了或者未实施了犯罪。
第三十五条事前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集团成员
   1、集团犯罪他们中的两个或更多的从犯,没有事前预谋的共同参加实施犯罪的。
   2、事前有预谋的犯罪集团就是参加集团的人事前有关于实施犯罪的约定。
   3、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就是犯罪组织成员的构成,是事先为实施一个犯罪或多个犯罪的统一组织。
   4、犯罪帮伙就是纠集在一起的组织集团(组织)为实施重罪或特别重罪或者组织成这种目的的组织成员。
   5、组织犯罪组织或犯罪帮伙(犯罪组织性的)成员的刑事责任,对他们组织和领导的本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以及组织或帮伙(犯罪组织)的犯罪,在他们犯罪故意以内的犯罪负责。其他犯罪集团或犯罪帮伙(犯罪组织)的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他们参加的本法典分则规定的、他们参加的预备或实施的犯罪负责。
   6、本法典分则中没有规定的犯罪集团组织的涉及刑事责任时应按他们已经组织实施的或预备犯罪负责。
   7、实施犯罪集团的成员,事前有预谋的集团、犯罪组织成员或者犯罪帮伙(有组织的犯罪)的成员,应在本法典规定的幅度内的基础上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六条从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从犯实施的犯罪不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内,对从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他犯罪成员不负刑事责任。

第八章排除犯罪行为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给企图谋害人的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为了保护自己和自卫人的权利和保护其他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的或国家的来自社会企图用危险方法侵害的利益,如果这种危险侵害不用暴力制止,就将对自己或别人的生命造成损害。
   2、保护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免受不法侵害,使用暴力或没有害处的危险方法,合法程度的、没有超过必要的自卫限度,就是故意行为明显的性质和消除危险的侵害。
   3、正当防卫的权利是所有人的,不只是专门人员或其他专业准备和服务人员的。这个权利就是赋予那些排除来自于排除社会危险的可能或者获得其他人和政权组织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制止实施犯罪造成的损害
   1、不是造成损害的都是实施犯罪,政权机关和制止其他新的犯罪的阻止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如果用其他方法阻止这些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2、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犯罪就是明显地超过阻止犯罪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性质的范围,这种制止和阻止的行为,当没必要采取,明显超过危害行为的行为,这种超过必要限度的只有故意伤害的暴力时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保护刑法保护的利益不是犯罪,是保护社会法益或国家利益而使用危险方法排除危险保护个人和自己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危险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的必要限度。
   2、超过必要限度,就是这种损害明显的不适合非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这种侵害法益危险不明显。这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只对故意损害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身体和精神被胁迫
   1、身体受到强制,刑法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强制的人没有行使自己的行为(不作为)的自由,不是犯罪。
   2、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限制,但还有不犯罪的自由的,被保护的刑事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问题,应按本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紧急避险
1、为了社会的利益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不是犯罪。
   2、避险就是要有充分的理由,如果避险行为(不作为),或者进行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刑法保护的利益限度的就是避险过当。
   3、避险没有充分理由的,如果明知使用的危险方法对多数人的生命或经济或社会有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执行命令或指令的行为
   1、按指示或命令执行的行为给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是做出非法指示和命令的人。
   2、实施明知是非法指示或命令执行行为的故意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明知非法指示或命令的非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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