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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企业清算与税务筹划

 pdsgs1984 2014-01-28
企业清算是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完结后,其法人资格即告消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课税

  清算所得课税,对许多人来说还很陌生。其实,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二)企业清算中的税务筹划

  1.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

  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2.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在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

  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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