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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 遭遇纠纷有点“囧”

 神州国土 2014-01-29
近年来,一些男女恋爱之后选择同居生活,殊不知,自以为绕开了婚姻这座围城,却难免陷入另一种困境——
未婚同居 遭遇纠纷有点“囧”
房子是我的!
我花钱买的!

  

  

  王彦

  李女士今年40多岁,10年前,单身的李女士遇到一个外地男士,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互生情愫,并在李女士家开始同居生活,虽然共同生活中也有摩擦,但一直可以和平相处,双方未生育子女。近来,李女士觉得自己已与对方没有感情,就要求对方离开,男方不同意,并提出离开李女士家的条件是李女士补偿他25万元。李女士无法满足对方的条件,对方便拒绝离开,李女士感觉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

  在生活中,像这种未婚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因为同居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在生活中也很多见。

  虽然双方共同生活达10年之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双方关系的性质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依法履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夫妻关系,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对两种人身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仅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之间产生纠纷,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财产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俗地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工资或经营等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而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或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有。此外,所生育的孩子,法律上称谓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在世俗观念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是受歧视的。

  近年来,一些男女恋爱之后选择同居生活,有的同居是为了尝试是否能够在一起生活,有的则是为了避免婚姻的束缚和可能离婚带来的麻烦,甚至一些中老年男女也选择这种共同生活的方式。凡事有利也有弊,你摆脱了你认为的束缚和麻烦之后,难免会陷入另一种困境。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但选择同居生活应当保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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