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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娼妓---喷舒坦了的极限!

 昵称13390081 2014-02-01
中国古代娼妓---喷舒坦了的极限!

       在中国古代,其实传统女人是有她的宿命的,倘若她嫁人为妻亦或嫁人为妾的“正途”都走不通,那么供她选择的可就不多了,大致也就剩下两条路可走了,要么去当娼妓,要么出家去当尼姑。可是尼姑庵的容量毕竟很有限,物质生活清汤寡水的,比最差的娼寮还要差些,所以当娼妓往往是没有走上正途的女人相对更好的选择。还因为娼妓毕竟也是一种有制度保障的职业,它与婚姻家庭制度一样,都是在那时的法律框架下许可的。若是深论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究其实质,其实它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恩格斯曾说:“卖淫是对专偶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人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我们过去叫它“一夫多妻制”,其实不对,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所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这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只要你养得起,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有一个妻子也就是大老婆以外,再拥有若干个妾也就是小老婆,拥有数目更多的婢也就是丫鬟。他可以不睡自己的妻子,只跟妾们过性生活、玩房中术,但是,前提条件是你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就是不能不要你的大老婆,让她下半身闲着可以,但你不能因迷恋小妾而休了她!当然,你也可以与婢们随时发生性关系,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只要你事后把她“收房”,纳为自己的妾就可以了。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人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比如西门庆婚外搞潘金莲,无论潘金莲是未婚还是已婚,都是不被当时的婚姻制度所允许的,那是要被千夫所指的!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的处女,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处女老婆,让其家族的血统不纯!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的“宗法观念”、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既然对男人在性欲上有限定,那在这男权的社会里,也就必然会对男人有让步亦或是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男人的性欲再有出路,这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允许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只是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拿这种玩玩女人的泄欲手段当了正经营生,甚至连大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亦或是要娶妓女当正妻,这时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严厉地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陆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就像英国的爱德华六世,你要想当国王,就不能弄个寡妇女人当大老婆!玩玩行,但娶绝对不行!要娶,除非自己退位,不当国王了!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反正亲戚朋友乃至整个社会都朝你吐口水,让你没脸再做人了!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人;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这,一点儿也不奇怪,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完全是由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的,比如“一代名妓”杜十娘就是这样的娼妓极品!

      凡事有度,搞女人喷舒坦了也一样。出度,就叫“置之度外”。若是一旦置之度外了,那什么事儿都可能发生。或许,还有极品的好事儿!当然,那就得看你的命了。但一般来说,插无度,终究不行!出事儿,就是大事儿,你用自己的一生,都可能抗不住,还得搭上你心痛流血的骨肉至亲,撕心裂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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