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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恐怖地带:灰色合同(2001.8.9)

 顾界秘籍 2014-02-03
  7月31日朱基总理向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下了最后通牒,限期三个月内自动离场。大限将至,5000亿的资金倾刻之间如洪水猛兽般地迅即撤离,临走时必然会拔出萝卜带起泥(资产委托管理的资金),这叫洗去浮筹,但被如此清洗过后的大盘还能留存多少干货呢?谁又能真正清楚资产委托管理资金的总量呢?看来真正的恐怖地带是在5000亿屁股后面跟着的连带资金,这一雷区倒底有多大面积,是怎样布陈,地雷又是如何埋下的呢?《金周刊》记者对业内人士进行深入采访,获取到了在资产委托管理中所签属各种合同的样本,根据这些第一手材料,挖掘出隐藏在合同之后的巨大风险。

  《金周刊》:水没有无源之水,木没有无本之木。证券市场资产委托管理的根源出自于哪儿呢?

  业内人士:我认为手续费返佣是证券市场中资产委托管理这项业务蓬勃发展的原动力,在深圳手续费返佣比例逐年递增(见附表),特别是在当前高比例返佣的现状下,更是有利于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开展。

  《金周刊》:这块业务在机构利润的构成平均比例占到多大呢?

  业内人士:在1996年~1997年的牛市中,自营利润在许多证券公司的利润结构中占到60%以上,由于正常的融资渠道不畅,券商的自营资金除了少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以外,主要来源都是机构客户的托管资产,即以“代客理财”业务敛集起来的资金和挪用客户保证金。从《证券法》施行以后,做庄和挪用客户资金都被列入违法行为,这一利润比重有所下降,但利润构成比例仍在40%以上。

  《金周刊》:从字面上理解资产委托管理即为代客理财业务,那么代客理财有几种合作方式呢?

  业内人士:代客理财在深圳的兴起可以说是和证券市场同步的,主要有两种合作形式,一种是承担风险,另一种是不承担风险。

  《金周刊》:代客理财的合作方式是如何延伸出来的呢?承担风险与不承担风险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业内人士:在初期不承担风险的理财合作基本上是发生在熟客间,即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开始是单纯的协助交易,之后发展为利润共享,这种合作的层面相对承担风险的合作要小,并且利润分成比例也低,按目前的行业回报来看,理财方可获取出资方利润的20%~30%的回报。

  承担风险的合作是在不承担风险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当前市场普遍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保本不保息,利润共享,一般是利润的60%以上;二是保本保息利润共享,利润的分成和上述的方法基本一致。

  定律一:狼群文化募

  在资金缺乏呈现出狼多肉少的局面,狼如何才能吃到肉或者吃到更多的肉,捕猎技巧尤其重要。

  技巧一:舍米套雀。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是吸引客户最简单有效的手段之一,具体做法是当机构(券商及私募基金)将资金闲散在账时,可将资金融资给客户,博得客户的青睐以便日后方便融资。并且从中获得拆息差价和弥补闲散时的利息付出,并向客户表明是没有手续费返佣的。

  技巧之二:内部挖潜。调动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通过自身的社会背景关系,从社会上拿到低息的资金,之后在自己公司需要资金时给予支持。融资成功后给予该员工高额奖励。

  技巧之三:物尽所能。调动社会一切资源,并承诺给予融资额1%的介绍费。

  合同一:证券交易工作室合同书

  无成本高额手续费返佣是开展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的第一步

  甲:某营业部

  乙:某机构及个人

  甲方义务:甲的义务是提供所需要的场地、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乙方的客户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及明细账户,以便双方共同有效管理,乙方的客户享受甲方对其他的客户同等的待遇;按期付给乙方交易佣金;在有效期内不得调低提成比例,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除外;每周向乙方提供当周客户交割单。

  《金周刊》:乙方开设工作室的最低起步费是多少呢?

  业内人士:一般情况下千万元以上起步。

  《金周刊》:甲方何时向乙结算呢?

  业内人士:一般情况下是一月一结。

  乙方义务:乙方为其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不得在甲方现有的客户群中发展自己的客户。

  《金周刊》:有没有这种情况,乙方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手续费利润,不顾客户利益,频繁进出?

  业内人士:这种现象肯定有。如果没本事帮客户赚钱的话,管理费就泡汤了,总不能白忙活吧!

  定律二:无利不起早

  资产委托管理工作开展的第一步便是要与营业部谈妥手续费高返佣的事宜,这项无成本、高利润的业务,实在令人雀跃,一旦与证券营业部洽谈好了理想的返佣比例,便可马上展开工作。

  例举月成交1亿元的成本总量返佣比例80%的计算公式:

  返佣=1亿(成交量)×0.00302统一手续费 ×0.8税 ×0.8返佣比 

  返佣=193280元 

  合同二:不承担风险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在托管资产亏损时意味管理费即将泡汤,频繁交易来赚取手续费确保旱涝保收

  甲方:某委托方

  乙方:某受托方

  丙方:监管方(营业部)

  甲方义务:甲方将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对于资产委托甲方必须保证其来源的合法,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由甲方在丙方的营业部开设专用账户,同时由丙方进行监管;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提取、划转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在资产委托管理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自己账户上的资产运作情况;在资产委托管理期满办理清算时,甲方须同时出示本合同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自然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才有效。

  乙方义务:乙方资产委托进行管理,其运作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运作范围;如遇证券市场风险加大,乙方可提出合同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如果甲方遇不可抗力的理由,要求提前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须提前两周向乙方递交书面通知,由此带来之损益由甲方享有,乙方有权同时从甲方资产委托中按其本金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丙方义务:在资产委托管理期间,丙方对甲乙双方的责权实施监管;为保证甲方的权益和乙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账户的查询,丙方只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共同授权人的全面查询;在资产委托管理期满后,甲在丙方监督下甲乙双方办理资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期满后,根据合同清算时,属于乙方的管理费,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丙方承诺不得自行将账户挪作他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周刊》:委托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

  业内人士:一般来讲半年到一年不等,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金周刊》:不承担风险的管理费如何收取呢?

  业内人士:有两种收费标准:一种是不管盈利或者亏损收取固定管理费,这一管理费没有统一标准,根据双方协议而定;另一种是收取盈利利润中的20%~30%不等作为乙方管理报酬。

  《金周刊》:后一种方式如果亏损怎么办呢?

  业内人士:一般来讲,乙方将不收取顾问费。

  《金周刊》:资金往来确认以什么为时间标准?

  业内人士:甲方在正式将资产交付乙方管理时,以丙方开具的资金到账或资金对账单为依据。资产委托管理期限的起始日及截止日均以丙方开具的资金到账单为准。

  定律三:旱涝保收

  由于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资产管理失败的损失,因此该资产赚不赚钱不是第一位,而赚取更多的手续费才是最重要的。旱涝保收的业务还是多多益善的好。

  合同三:承担风险“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业内人士:承担风险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除甲、乙、丙方承担的义务以外,不同之处在于由乙方在丙方的营业部开设专用账户,同时注入相当于甲方资产的30%的资金或等值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乙方不得随意抽调作为风险保证的资金或有价证券。

  《金周刊》:那么乙方是按照什么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呢?

  业内人士:当乙方管理有方,该资产出现20%盈利时,乙方可获取净利润的20%以上的回报。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动,诸如老客户、关系户以及对资金融资度的饥渴程度会给出折扣上的优惠,或者给予经办人一些优惠。

  《金周刊》:丙方在这里的监管业务有什么变化吗?

  业内人士: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期间,丙方应监管甲方资产委托与乙方信用风险保证金市值之和不低于资产委托资金的30%。当该市值之和低于30%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三个交易内追加信用风险保证金,并予以补足。否则,本合同终止,丙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乙方账户上的有价证券;若清算时甲方账户上资金运作实际年收益未达到其本金及承诺收益,则无须乙方同意,丙方有权将乙方账户上的信用风险保证金直接划入甲方账户,划入的金额以使甲方账户资金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为限。

  《金周刊》:保低收益一般是多少呢?

  业内人士:目前保低收益参照银行利息大约在6%左右。
    定律四:真枪真刀看本事

  由于承担资产委托管理的风险,因此受托方还真得拿出点本事来,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否则年底结帐,非将自家的钱亏到姥姥家去。

  定律五:担任裁判不得已而为之

    营业部之所以又贴钱又出力,显而易见同业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如果不用此方式拉拢客户,连20%的交易费都赚不到,若干人等岂不是要喝西北风?因此营业部承担了本不属于营业内范畴的业务。

  定律六:以专家理财为幌子招揽顾客

  为招揽到更多的客户,机构都打着“专家理财、分散和减少风险、确保资产委托的安全,使得资产能够达到保值增值,并以资产委托的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为运作原则”的幌子。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和资本市场状况,在具体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并由专业投资部门以及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和风险的控制。

  资产委托管理玩的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直至股市崩盘游戏才会终止。

  《金周刊》:从表面上来看资产委托管理打的是专家代客理财的旗号,利用团队的智慧规避风险,如真是这样应对证券市场有利才对。作为业内人士,你认为资产委托管理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是什么?

  业内人士:风险!极大的风险!是引发股市泡沫的罪魁祸首之一。

  代客理财招揽客户的口号无非是我有当前证券市场先进的投资理念,厚实的操作经验,真的如此吗?非也!中国股市至今只是个十岁孩童,哪儿有公认的正确投资理念。如真是有什么好的投资理念,还用得着大费周章的去四处揽客户吗?自己早就赚得盆满钵满了。与一般股民的真正区分在于更有便利条件及早获得信息,或与上市公司勾结控制某只股票的涨跌而已。

  承担风险的代客理财对证券市场造成的风险最大,如果受托1000万元的资金管理,需打入300万元作为保证金,而一旦做砸了止损盘也在30%,也就是说跌破了30%后如不及时补仓,委托方有权自行斩仓。

  《金周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受托方如何处理呢?

  业内人士:尽快去融资,融资方法除前面介绍的以外,还可能到银行抵押,将新融进来的资金补给第一个客户,再去融资将第三个客户的资金补给第二个客户,如此循环往复,雪球越滚越大,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游戏,直至股市崩盘,才会随之破灭,如果运气不好遇上分脏不均以及多方利益平衡不了,就会像中科创业一样提前崩溃,不过倒霉的总是最后一批承接盘。这便是代客理财的风险。

  《金周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玩下来,其融资成本会越来越高呀!

  业内人士:在深圳融资引荐费一般在1个点,也就是融资成功1000万元,便有10万元的引荐费,深圳很多暴发户就是这样起家的。随着资金融资量产不断升级,光引荐费就会像几何系数一样越滚越大。在融资过程中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也是同等道理。

  《金周刊》:融资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什么渠道?

  业内人士:基本上有四种渠道:一是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从股民手中圈来的钱不好好地投资主业,拿到证券市场中牟取暴利。泡沫是怎样形成的,简单理解不就是上市公司没有业绩,全靠资金推动股价扶摇直上吗?二是扶贫基金,众所周知,扶贫基金的贷款利息是最低的,拿到股市来至少可获得个利差,这可是很多人的救命钱呀!三是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资金。四是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金周刊》:手续费返佣是明文规定不允许的,此类合同怎么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呢?

  业内人士:正是因为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签了此合同等于进了保险箱,如果营业部不履约,此合同便是证据,捅出去营业部便会吃不了兜着走。
 
    ■ 解读
 
    灰色合同隐含投资风险
 
    从表面上看,以上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似乎是符合民法的,但进行深入的检讨以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的问题,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双方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作为一个法人,它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法人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事行为来判断,在中国,一个法人是否能够从事某一项民事行为,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我国不允许法人超越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如果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营范围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综合类券商虽然在经营范围内没有这一项业务,但是证监会对此持默许的态度。而对于非综合类券商及私募基金等机构或个体所签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这个问题上国家一直予以严格的管制,在北京高科技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允许设立没有经营范围限制的公司,被当作一项特殊的政策,就源于对这个规定的突破。
  
    作为投资顾问公司也好,财务管理公司也好,由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范围里至今没有“投资理财”一项,所以,作为被委托的法人来说,他们就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与其他法人或者个人签订的合同也就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自签订之初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不能根据一份无效的经济合同来确定双方确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分红、保底、顾问费等,只能将双方的法律关系还原到签订经济合同以前的状态,一般的原则是双方返还财产,也就是委托人交付受托人多少财产,受托人就要归还委托人多少财产,在这个基础上,可能双方都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一些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上面所说的一方主体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双方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例如双方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借助我国在以前曾经实行过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托管等经济形式,将合同的内容尽量向相关的内容上靠拢,例如并不说明是现金,而只是说明是资产,双方的合同是对资产的管理而不是现金的管理,试图规避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合同获得合法化的一些内容,但是合同当中又不能不提到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为避免受托方将资金投资到其他的方向,又不能不提到只能用于购买股票,所以这样的规避的语言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合同本身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是以现金炒股,合同仍然是无效的。
  
    在谈到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后,基本上所有的所谓投资理财合同都可以认定为无效的经济合同,作为这些合同的签订者来说,除非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规定一些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从事相应的业务,否则,目前这些经济合同唯一的维系就是合同双方的信誉,只能坚信对方是恪守商业信誉的,如果双方在一定的时期内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这种关系可以维持下去,一旦发生纠纷,则是很难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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