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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合规执业的主要问题和案例分析(李从军)20120211

 快乐的川江图书 2014-02-03
证券营业部合规执业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 机构监管二处 李从军 ? 合规执业首先是从我做起,对自己负责, 然后才能做到对客户负责、对公司负责。 ? 合规可以创造价值,合规是证券公司的生 命线。 证券营业部合规展业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员工代客操作 二、投资顾问服务 三、营销管理 四、开户管理 五、合规建议 一、违规代客操作定义:员工接受客户 全权委托(掌握密码)操作客户账户的 行为, ? 形式:代客下单、代客理财 ? 协议:口头承诺、书面协议 ? 二、外部法规要求 ? 1.《证券法》第143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 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 2.《证券法》第144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 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3.《证券法》第145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 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 4.《证券法》第215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 以十 ? ? 案例1:跳楼事件-血的代价 基本案情:2006年,客户王某私下口头委托某证券公司 营业部员工张某为某设立密码,此后,王某一直采取向 张某下达交易指令,由张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但张某 为了多获取佣金提成,铤而走险,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 下,进行了大量频繁交易,在2年内,给王某造成佣金 、税费等损失约6900万元,但当时行情好,张某为王某 赢利为6300万元,张某实际损失为600万元。2008年6月 事发后,客户王某要求张谋写书面检讨,对谈话进行录 音,并逼迫张某“砸锅卖铁”也要赔偿损失。2008年8 月,张某不堪压力跳楼自杀。随后客户王某向我局投诉 ,并向法院起诉该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损失。 ? 一定要客户现场开户和亲自签署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约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员工的职务行为,从而避 免法律风险; ? ? ? ? ? 一定要客户在现场设置密码,并充分提示其保护好密码,否则 损失自负。 加强员工委托监控,严格区分员工办区域和客户交易区域的隔 离,对员工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电话委托记录进行严格 监控,对客户区热键委托加强监控,增大员工加办公区域代客 操作的难度。 加大异常交易的监控力度,并及早回访和干预,避免损失扩大 。其实该案如及早干预,不会走到这一步。 一定要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员工违规 的侥幸心和诱惑。 以人为本,即使是违规员工也要加以安抚,避免出现意外。 案例2:胆子很大――签定书面委托理财协议 基本案情:2008年2月下旬,某营业部客户经理李某在建行营销时遇 到客户刘某。客户经理要求刘某到其营业部开户,刘某表示没有炒 股能力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客户经理表示可以代其操作, 并鼓吹自己的炒股业绩。刘某经不住诱惑,与客户经理李某签订书 面委托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出资23万元,全权委托李某操作,李 某负责刘某本金安全,若发生亏损,由李某负责赔偿,若账户盈利 ,盈利部分85%给客户经理刘某作为回报。双方约定共同对此事进 行保密,不得告知任何人及营业部。一周后,营业部客户部门进行 例行电话回访时,刘某没有反映这一情况。2009年3月协议到期, 刘某账户共亏损12.1万元。双方产生纠纷,客户要求客户经理按照 协议约定赔偿损失,客户经理李某希望能在两年时间内,每月对刘 某进行一定金额补偿,最终双方协商无果。事已至此,客户经理李 某自始至终未向营业部总经理进行汇报,反而要挟刘某不得向营业 部或监管部门反映问题。2009年4月,刘某在与李某数次协商未果 后,拿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将客户经理投诉至我局。 ? 一、 外部法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1、第7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 2、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 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适当性 要求) ? 3、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 4、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 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禁止保收益要求) ? 5、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 ,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公众投资建议要求)。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 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 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 测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 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 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 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公众露 面报备要求) ? ? ? ? ? ? 依托公司研发部门,通过公司咨询平台为客户提 供研究报告、标准化产品,或采用一对一方式为 客户提供账户综合管理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投资报告交流会。 投资者俱乐部及季度、年度投资策略会。 电话沟通、服务短信、飞信、网络在线指导、面 对面交流、VIP客户个性服务。 大盘实时解读、投顾产品解读、投资建议及跟踪 服务、资产配置建议、账户分析等 告知客户股票买入卖出的仓位、参考价格区间、 止盈止损价格等。 ? ? 无投资顾问资格人员提供投资建议。 投顾人员违规代客操作,承诺投资收 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投顾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不合规。 ? ? 投顾业务存档留痕不完整。 ? 案例1:捕风捉影,利用虚假信息作出投资建议 SST秋林 青海明胶 某证券营业部兼职分析 师蔡某,引用未经证实 的信息,主观臆测三个 股票借壳上市,作出与 事实不符的结论,并通 过互联网对外发布。 辽宁得亨 证监会查实后,要求其 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 处3万元罚款,列为市场 禁入者。 ? ? 案例2:无资格人员从事投顾业务 基本案情:接到匿名举报某郊区银行驻点人员涉 嫌推荐股票等违法行为。通过暗访发现某营业部 经纪人张某通过QQ群及个人博客向其客户推荐股 票或做个股的分析研判。在调查该投诉的过程中 ,我局发现该名经纪人没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 格,并且在协会的诚信档案中,该名经纪人曾经 有过被客户投诉存在违规行为并被其他营业部开 除的记录。我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该营业 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 ? ? ? ? 对员工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让员工“知法、懂 法、守法”,提高合规意识,构建统一的投顾服 务交流平台,杜绝员工私自通过QQ群、博客、论 坛从事投顾业务。 定期抽查营业部所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群 发短信、邮件、场内广播、QQ、印发的投顾类刊 物等,检查确定投资建议合法合规。 切实做好日常监控:密切关注理财服务人员名下 客户“同买同卖”、“同一IP”等异常情况,认真 通过客户回访等手段开展调查工作。 对客户进行充分提示投资顾问经授权的职务行为 和禁止行为。 ? 1、不正当竞争 ? 2、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 一、外部法规要求 ?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2条 ?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 主要表现为: ? 1、营销人员在竞争对手营业场所附近或进 入营业场所内散发传单、招揽客户。 ? 2、部分证券机构为了吸引客户采用低于成 本的超低佣金招揽客户。 ? 3、营销人员通过诋毁竞争对手或对客户虚 假承诺招揽客户,甚至冒用客户名义向监管 部门进行恶意投诉。 ? 4、向客户赠送手机、笔记本电脑、充值卡 等贵重礼品营销客户。 一、外部法规要求 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 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 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 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 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 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一、外部法规要求 ? 2、《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 ? ? ? ? ?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 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 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 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 动的管理,都参照本规定执行”。 3、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4、《证券法》中的相关处罚规定—第198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资格营销人员类型: 1、客户经理未取得执业资格展业 2、 证券经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展业 3、实习人员开发客户 4、劳务派遣人员开发客户 三、案例警示--从业资格监管风险 ? 案例简况:在证券营业部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 客户与营业部指定的代理人(非员工)签署了经公证 的《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而非客户本人到营业部 办理开户手续的情况;营业部主要从事客户资料整理 工作的3名劳务派遣人员,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 情况下,介绍客户到营业部开户,共开发98名客户, 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后,营业部与其签定了《劳动 合同书》,聘为客户经理,将其原先开发的客户追加 在其名下。 ? 该案例存在多个风险隐患:非现场开户、营销人员无 资格展业,被监管局下发了警示函。 ? 1、非现场开户 ? 2、非本人开户 一、外部法规要求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 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 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 案例1: ? 基本案情:2010年5月,我局收到匿名举报信, 反映某营业部在北京郊区存在非现场开户情况, 并随信附有录音光盘。该营业部所在证券公司在 了解到被投诉的情况下,主动自查发现营业部营 销人员朱某存在非现场开户和私自委托不具备从 业资格人员为其开发客户的行为,随即证券公司 做出了开除了朱某的决定,并采取了对该营业部 总经理、合规经理、交易经理通报批评、扣罚奖 金等处罚措施。我局也对该营业部采取了下发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2 : 基本案情:某一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时, 客户提出为了方便,想将身份证等相关文件交与营销 人员,由营销人员代其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 立后再将有关密码告知客户。当营销人员回到营业部 后,营业部柜台开户人员未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在客 户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为客户开立了资金账户及证 券账户。客户在完成上述手续后,过了几天后,拿着 相关证据要挟营业部赔偿其15万元,提出如果营业部 不答应,则把相关材料直接递到监管部门。随后营业 部经理和客户反复协商给客户补偿了数万元后双方解 决了纠纷。事后也没有到证监部门反映问题。 ? 一、外部法规要求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 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三节第7条: 自然人申请开 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 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基本案情:投诉人杨某反映:2006年3月,中国银行理财 经理徐某介绍其到某证券营业部,以买基金为由,由该 营业部员工王某协助客户杨某代为办理了杨某爱人梁某 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该营业部开户岗员工未遵守公司 规定,在梁某非本人到现场,也未委托其爱人代办的情 况下,为梁某办理了开户手续。之后,中国银行徐某、 营业部王某及另外一名员工李某,利用客户杨某对证券 交易一无所知的弱点,暗地里擅自操作梁某账户买卖股 票,之后将部分盈利约400万元资金由梁某工商银行账户 转移至前述三人亲属的银行账户(骗取梁谋的银行卡及 密码),进行私分。2007年11月,杨某爱人回国后,在查 询自已的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后,发现上述资金被盗,逐 向我局投诉及向公安局报案。我局在查实相关情况后, 对该营业部下发警示函,并要求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 本人不到现场或委托他人代办未提供经公 证的委托代办书的,营业部一定不能为其 办理开户,法律风险很高,极易给公司造 成损失。 ? 一定要坚持一人办理、一人复核的开户办 理流程,特别是客户代为自已的亲戚办理 开户手续引发的投诉在北京辖区已发生很 多起。 ? ? ? ? 1、与当地监管局保持充分沟通,合理掌握监管尺 度。 2、出现合规风险后,用好“自查自纠”政策,及 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取得谅解,可能比私了效果更 好。 3、关注一下北京证券营销人员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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