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四、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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