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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之“正义”不同于中文的正义概念,应为误译!

 逍遥麒麟在江湖 2014-02-06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的起源: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那么他对程序正义是如何定义的呢?英文如下:
Procedural justice refers to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 disput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fairness 的意思为:公正,公平,公正性,公允性。
可见Procedural justice指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应该翻译成“程序公正”或“程序公平”更能体现原义!

而翻译成“程序正义”则有违原义。
中文“正义”的定义是: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
正义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人类和谐幸福的行为。正义是相对邪恶而言的,邪恶是不利于人类和谐幸福的行为。

         在翻译中讲究“信、达、雅”,中外文若完全对应,就简单了,但很多不是这样的!就像大家争论的“正义”一词!
JUSTICE有:正义、公正、公平、公道、合理、合法等多种意思,这些意思在中文中的含义是有差异的!

好在原作者对“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 有明确的定义:Procedural justice refers to the idea of fairness in the processes that resolve disputes and allocate resources。
这个fairness 的意思就比justice的意思明确多了!
fairness 的意思为:公正,公平,公正性,公允性。。。 


附相关评论:

1、在justice的本义中主观含义较少,包含着公平的含义。在中文中正义从以往的用法看,经常用在有主观判定的场合。

正义到底是谁判定的?

太多的人以为自己在从事正义的事业,包括民主大法的伪君子们。
貌似翻译成程序公平更好,都是误译,但是额外的不准确信息比较少。

2、有些问题,翻译了以后已经约定俗成了.

比方说:观世音菩萨就是误译.

按唐三藏的译法就应该是观自在菩萨,可以参照《心经》的标准翻译。

但是,观世音菩萨已经深入人心,纠缠一个翻译问题,意义不大。——大家都知道程序正义是个什么意思。
也有把实体正义叫朴素正义的。——其实是一个意思。

3、其实正义和公平有同义的部分,而且其实这两个都是模糊概念,所以就算译成程序公平,也会有人觉得不公平。

4、我一直认为“程序”只能是合理性和科学性,不能后缀“正义”,这样不合理,违背了正义,且公正并非就是正义。
附我就此问题的最后的讨论贴:

你的意思我明白,其实我不赞同的是“程序正义”这个提法。并不反对程序需要完善要合理和科学。以合理科学的程序去达到法律的预定的正义目标。

“程序”后缀“正义”的提法并不合理,这与程序的科学性目的是相违背的。就法来说是否正义尚且不能一定,因为法是对一定状态的社会关系的承认和规范的自洽系统。这就决定于它所服务的社会状态是否正义,比如有网友提出的美国和台湾的关系法对于中国人民,对于两岸关系,对于全球安全和和平是有利还是不利,这就是彼此的正义观对立。即使在一个国家的内部也不能不说是如此,《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是有深刻的社会利益矛盾背景。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当时法学界很多人是在以反对派不懂法为理由的,其实不然,反对派所持的旗帜是维护宪法,这可是有关正义和真理的根本问题,是法的基础和灵魂问题。有人会说既然是有关维护维护宪法的问题,那也就是需要“程序正义”的问题,其实不然,宪法规定的精神是需要部门法以科学实践的方式来体现的,理论界尚且斗争不断,何来明确的标准判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呢?公婆都有理,是因为公和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理论阵容,而历史的实践自然会在未来指出谁真实的代表了当时宪法的实质。

“程序正义”的提法是有欺骗性的,掩盖了法本身是否正正义的问题。

另外“程序正义”概念是造成唯程序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对自己免责的借口和手段,是官僚主义的又一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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