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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1—50)

 白水清风 20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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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出务工人员必备的证件和手续有哪些?

( 1 )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是一个公民的基本证件。它通常由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放和管理。

外出打工,身份证是必备证件。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的管理加大了力度,外出住宿、出入火车站、飞机场等都有公安查验身份证,离开了身份证你就住不了店、上不了车。所以,身份证你应该保存好,必要时将它带在自己贴身衣服的安全之处。

( 2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就业登记卡,通常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和管理。需要时,可持身份证前往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办理。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即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强制持证上岗。因此,应在外出之前,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到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考试,以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证书是国家对你的技术能力的认定,不仅在全国范围有效,而且也是到国外进行劳务活动的合法证件。

因此,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将其带上,以寻求就业机会和提高工资报酬。

( 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种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2 、怎样通过用人单位直接了解招工信息?

用人单位,是招工信息的产生之源。到用人单位去直接了解招工信息,具有直观、具体、准确、及时的优点。

如果劳动者具有直接到用人单位了解招工信息的条件,比如在用人单位有熟人、同乡、亲戚、同学、朋友的情况下,可以请他们帮你引见一下,以便直接到该用人单位的劳资处、人事部或从其他资源部去了解招工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这些部门,往往是招工信息的发布和实施的主管部门。

到用人单位直接了解招工信息,其最大好处是办事效率高。即:该单位的工作是否适合你做,你能不能到这个用人单位找到一份工作,你会很快有一个定夺。

因此,在所有了解招工信息的渠道中,直接到用人单位了解招工信息,是一条最值得推荐的最优渠道。

 

3 、公民到务工地区后应办理的证件和手续有哪些?

农民外出务工到达目的地后,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还须办理如下证件:

( 1 )外来人员就业证。进城务工的农民到达目的地后,须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本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务工地区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就业登记卡,还是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示的证件。

( 2 )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而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证一般由务工人员所在地的用工单位或雇主统一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部门统一申领。务工者本人,亦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的公安部门申领。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缴或者吊销务工人员的暂住证以外,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扣压和收缴务工人员的暂住证。

由于目前全国各地改革开放程度的不同,不少地区正在改革暂住证的申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点上还请广大务工人员给予相当的注意。

 

4 、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 1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

( 2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工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

(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4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 5 )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 6 )因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需提供刑事方面法律服务;

( 7 )法律援助中心确定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 1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服务;

( 2 )刑事辩护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

( 3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4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5 )公证证明;

( 6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5 、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1 )有本县境内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 2 )本县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当事人;

( 3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 4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6 、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 1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先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 2 )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和经济困难有关证明及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

( 3 )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据实回答工作人员提问。

( 4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可约定对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 2 )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追索有关费用,同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8 、出现工伤(亡)事故时,无钱交纳委托代理费怎么办?

委托代理人为其服务固然有种种好处,但需交纳一定的代理费。如果劳动者经济困难,无钱支付这笔费用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国家为了平等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 ) 劳动者有证明为追索劳动报酬,由于工伤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律帮助; ( 2 ) 劳动者本人以及家属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劳动者或家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会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指派法律服务所安排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9 、什么叫合同?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合同,亦称“契约”。当事人双方(或数方)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在先的为要约,意思表示在后的为承诺。一般只要双方就主要条款(标的、价款、期限以及双方约定必须遵守的其他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订立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如必须用书面或公证形式等),则须遵守规定方为有效。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协议不得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对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违反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10 、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哪些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具体活动。它又分合法行为(如因订立买卖合同而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和非法行为(如因致人损害而产生赔偿义务)之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3 )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4 )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其具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反之,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日常生活中所实施的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3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4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5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6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什么是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 1 )劳动合同期限;

( 2 )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4 )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

( 5 )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 1 )合法原则。具体包括 ① 签定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一方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②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 ③ 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一定要依照程序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合同容易提供可靠、合法的证据,便于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 2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要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1 2、劳动者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 3、国家要求取消哪些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

国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1 4、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和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1 5、国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 、用人单位能否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发生工伤工亡等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单位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一种无效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应予以治疗,而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已经治愈不能坚持劳动的,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规定,做出妥善的生活安排,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更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

 

17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收取“抵押金”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者管理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故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物),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18 、国家对合同的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19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19 9 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20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2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3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 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4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21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劳动者患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限有多长?

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一第的规定,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 1 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23 、农民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如下:

(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 1 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2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3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

(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 1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 2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 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四种情况赔偿的具体办法:一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是达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是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四是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5 、农民工如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分两种情况。一是由用人单位方提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是由劳动者方自行提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 、农民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帐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 、农民工因工负伤后停工医疗还有工资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8 、农民工是否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实行社会保险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确认,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保险待遇的性质,社会保险可以分为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残疾和死亡保险四类。《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 199 9年劳部发[1999]9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合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里讲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据此,农民工应当在基本养老费范围,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9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无效劳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另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 %的赔偿费用。如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0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1 )在试用期内的;

(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1 、职工享受工伤假、产假、事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包括流产假)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32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遵循什么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期间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 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有以下三点:

(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如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3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据此,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 1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 2 )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3 )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4 )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

 

35 、怎样预防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与急性中毒等,多呈紧急、危险、凶险,常常造成死亡或者伤残。工伤事故多发生在采掘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与运输业。农业科技的进步与农村人口科技水平的相对偏低,使得农业工伤日益增多,尤其是机器伤、电伤与农药中毒,已成为严重的致死原因。

工伤事故主要由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与接触危险品等因素所造成。预防工伤事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而且要常抓不懈。

( 1 )避免不安全行为

① 操作人员要有岗前培训,要按要求一丝不苟地进行操作,不可以忽视说明条款与警告信号,无尽无休地操作势必造成工伤。

② 不可以用手代替规定的作业工具。

③ 不可以对正在运行、通电或架设的装置进行清扫、架设或维修。

④ 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使用防护用具,而且一定要合体、合身,不可以过于宽大或过于窄小。

⑤ 不可以接近未加保护措施的危险设备,不可以冒然进入危险场所。

( 2 )避免不安全状态

① 工作场地的负责人员,要全面细致地安排、筹划,对所有的安全隐患,事先用心解决,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

② 完善设置防护、获救装置、支撑、加固周围设施,确保带电部分绝缘,操作者与设备之间要有合理的间距,以保证不受伤害。

③ 坑道的支撑物、高处作业的支架、起吊重物的绳索、机器部件的强度、绝缘材料的性能、生产场所的照明与通风必须符合要求,不得存在隐患。

④ 个人防护用品不但要齐全,而且要合体、适用。

⑤ 生产场所的交通线路要适于操作,能够防火、防爆。

( 3 )避免化学品的危险

① 化学危险品要有合格的标签及安全数据。

② 使用者要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

③ 掌握安全操作知识,经过培训后合格者方可上岗。

④ 熟悉各种事故的应急防范措施、常备应急防治药物与设备。

⑤ 运送、存储化学品必须严格按规章行事,不得疏忽大意。

 

36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报告?

根据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煤矿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故单位必须逐级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监察工作的部门。

 

37 、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要进行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待遇给予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我国政府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的赔付。

 

38 、工伤私了有后患重找用工单位索赔被拒绝怎么办?

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处理,就必定追究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被责令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有的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分应得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应由用工单位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尽管受害人及其亲属与用工单位双方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双方签字认可,但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无效协议。只要当事人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就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39 、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 1 )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 2 )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3 )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六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认。

 

40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如下:

( 1 )拨打 110 或 112 电话,交警接到报案后,即会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和勘察。

( 2 )交警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会依法认定当事人双方的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分为四个方面: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当事者不服认定的,还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有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规定:

( 1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

( 2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 3 )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

( 4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需要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2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未成年工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 1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劳动和对未成年工特别有害的工作。

( 2 )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3 )提供适合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 4 )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 5 )必要时缩短工作时间,延长休假的假期。

( 6 )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加班加点。

 

43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农民工也适用吗?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 1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 2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尚不够规范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另,《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本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专称,而是泛指所有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员。

 

44 、工伤保险交费主体是谁?数额如何确定?

目前,在矿山务工的农民工应注意:有些矿主在交纳工伤保险费后会让矿工们自己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费用。矿主们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5 、职工在哪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 )患职业病的;

(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6 、职工发生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谁向哪个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7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告诉我们,提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而,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后,受害者一定要从早着手,搜集、整理、保存好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材料。

 

48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9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怎么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0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咋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点击阅读 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1—50) - 嘉善老章 - 嘉善老章法律知识100问(51—100) 

(说明:上述法律知识问答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出入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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