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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琳:印度政治制度的特点

 老玉米棒 2014-02-10

雷琳:印度政治制度的特点  

2010-05-28 20:49:45|  分类: 雷琳|举报|字号 订阅

现代意义上的印度国家及其政治统一,是在英国统治时期最终形成的。1947年印度人民的民族斗争终于胜利,815印度自治领成立,印度实际获得独立。在印度人按照自己的理想完成制宪之前,原来起殖民地宪法作用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由1947年《印度(临时宪法)法令》修改和补充,作为自治领根本法。194911月制宪会议通过《印度宪法》,1950126宪法生效,印度人民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印度实行的是与西方国家基本一致的议会民主制度。

 

一、             立法制度

(一)议会的选举

联邦院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人民院则代表人民。根据印度宪法,印度国会(联邦议会)是印度的最高立法机关。联邦议会由邦联院(上议院)和人民院(下议院)组成。联邦院有250名议员,任期6年,除总统制定的12名议员外,均由邦议会(省级议会)选举产生,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3;人民院议员不得超过547人,除2名由总统任命的议员外,均由普选产生,每5年选举一次。

(二)议会的组成

       印度宪法规定,议会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三部分组成。为了提高议会的工作效率, 在议会中设立了不少的专门委员会作为议会的附属机构。为了保证政策执行的效果,任何部长议员都不能成为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在推动议会事务和审决时,在联席会议上必须要有两院多数议员出席并投票赞成,议案才算通过。由于联席会议上人民院议员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而且联席会议由人民院的议长主持,可以看出,在立法职能上与人民院相比,联邦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财政法案问题上,人民院的权力明显大于联邦院。印度宪法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人民院提出。此外,在与行政机构的关系上,部长会议只对人民院负有集体和个人责任,而不对联邦院负责。虽然政府的所作所为和政策都要接受联邦院的监督,并必须就具体的政府行为向联邦院提供全面的信息,但联邦院无权对部长会议提出不信任案。因而每当谈到印度联邦内阁对议会负责时,实际上是指对人民院负责。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宪法中并未指明人民院和联邦院的权力孰大孰小,但人民院所处的优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这也并不表明在任何权力的行使上联邦院都乏力,比如,在宪法的修订、副总统的选举、弹劾总统、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方面,联邦院和人民院就享有平等的权力。联邦院甚至还享有人民院不能分享的一定特权。

(三)议会的职权

       作为印度全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会的主要职权就是行使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权),制定法律。此外,联邦议会还行使着财政权、行政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权力。印度法律规定,政府和国家公用事业的财政预算和拨款、征收新税、免征旧税或变动税率税种、公债的发行等,必须经过联邦议会批准,这就是联邦议会行使的财政权或财政监督权。

       印度实行责任内阁制,由人民院选举中获法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联邦部长会议,联邦部长会议对联邦议会负责,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地位最高。联邦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行使行政监督权。印度宪法规定,部长会议应向人民院集体负责。由于联邦议会中联邦院和人民院地位上存在的差异,实际上只有人民院才能行使倒阁权。联邦议会两院都享有提出修改宪法的创议权和弹劾总统的权力。印度联邦议会除了享有以上权力外,其职权范围还包括: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首席选举官和印度审计长;经有关邦的建议,设立或取消参议院;经总统建议,建立新邦或更改现有邦的边界、领土和名称等。

       印度各邦、中央直辖区议会拥有立法权,负责制定本邦、本地区的法律,但不得与联邦议会制定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四)议会的实际权力弱小

在实际运作中,真正的立法权力不在议会,而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议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制定法律,但是这种权力几乎已经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因为政府不仅控制着全部的法律制定过程,而且也控制了法案的倡议权。议会两院中绝大部分法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在外交事务方面,议会形同虚设。政府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决定根本就不通过议会。议会实际上也并不真正拥有财政监督权。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人民院有权拒绝或削减政府财政预算的开支,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征得政府的同意,议会只能按政府的要求批准拨款法案。议会对政府的财政开支或某些部门的财政状况提出批评和建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政府常常是置若罔闻。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就要算“倒阁权”了。但是这种手段也很难使政府倒台,因为只要执政党在人民院拥有多数,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就不可能获得通过。在印度,不信任动议已成了反对党对政府进行抗议的一种手段。

 

二、行政制度

       印度的联邦制与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或单一制国家相比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这不仅表现在印度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联邦议会,也表现在印度的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上。

(一)中央行政制度

      印度宪法规定,联邦行政机构即中央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和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组成。

1、总统

       印度宪法规定,总统是印度国家元首,享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权;召集议会会议、批准和颁布议会通过法律;必要时解散人民院,重新举行大选;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成员,任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任免检察长、审计长等;宣布紧急状态,有权接管邦政府,实行“总统治理”等。总统既是联邦立法机关(议会)的组成部分,又是联邦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还享有部分司法权力,并且是印度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不过,虽然印度总统被宪法赋予了广泛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实际和主要权力分别被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议会和法院所控制。因此一般情况下,总统只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与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地位相似。印度宪法明文规定:“总统在行驶职权时,必须按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建议行事。”其所掌握的是非实质性的权力,只有在国家出现严重动乱或危机时,总统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2、总理

       印度总理是印度政府首脑,是政府和国家的核心人物,是实际的国家元首。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议会党团领袖充任,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虽然印度宪法第75条规定,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命,但事实上,部长会议的全体部长都是由总理提名,总统对各部部长的任命只是例行批准手续而已。总理还有权随时提请总统罢免任何部长的职务甚至改组政府。政府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是在总理的领导下做出的。进入紧急状态时期,总理不仅行使着宪法赋予的权力,而且行使着总统治理地区的行政权。可见,总理既是议会中多数党领袖,又是部长会议首脑;既有议会多数的支持,又操纵着部长会议和内阁;在整个印度政治体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实际上是以由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来行使的,总理拥有最大的实权。

3、部长会议

       印度部长会议由总理和各部部长、国务部长及副部长组成,其成员由总理指定、总统任命。印度宪法规定,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为最高行政机关,一般由50~60人组成。部长会议大多由内阁会议(总理和15-20名重要部的部长组成)代行其职权。部长会议所有成员都必须是联邦议会议员。任何部长议员出席联邦两院议会会议时都没有表决权。部长会议集体对人民院负责并接受人民院的监督。印度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设立内阁,但在印度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内阁不仅存在,而且逐渐取代部长会议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有时内阁的决策未经部长会议表决就以部长会议的名义颁布实施了。

(二)地方行政制度

       印度是一个由25个邦和7个中央直辖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各邦的政权组织形式与联邦中央的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一致。各邦行政机构由邦长、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邦内阁组成。邦长的地位和职权类似于总统。各邦邦长是本邦的元首,邦长虽然也被宪法赋予了较为广泛的权力,但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才是邦政权的实际掌握者,邦长并无实权。首席部长在邦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邦政府的首脑,由邦长任命立法院中多数党议会党团领袖担任,为期五年。首席部长与总理一样,既有邦议会多数的支持,由操纵着邦部长,因而掌握着邦政府的实权。

       内阁不仅在联邦政府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各邦也普遍设立了内阁。事实上,邦内阁是邦的最高决策机关,各邦真正行使职权的不是邦部长会议而是邦内阁,这和联邦内阁与部长会议的情况相似。印度在邦以下设立了县、发展区和村等行政单位。

(三)政党制度

    印度实行多党制,党派数目之多,举世罕见。历史上印度曾经有过程度不同的地区分割,印度的语言、民族、宗教、种姓等各方面存在着极端的多样化,印度民众的生活习惯、意识形态、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社会基础、阶级关系等错综复杂,独立后的印度缺乏专门的法律对于政党的组成、职能以及权限等加以具体的规范,从而导致形形色色的政党在印度大量涌现。

1、  政党执政格局的变化

       第一时期,一党主导执政时期(1947-1977),印度学者称之为“一党主导制”或“国大党体制”。第二时期,多党联合与一党主导执政交替进行时期(1977-1996)。第三时期,多党联合执政时期(1996至今)20044月到5月第十届大选,国大党东山再起,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在20个盟党的支持下,组成国大党领导的首个联合政府,由M·辛格出任总理。

2、  现阶段的特点

       现阶段印度的政党制度表现为两大党制下的多党竞争模式,其特点为:

       首先,从联合执政的角度来看,印度的多党制表现出政党结构中存在着稳定的两极。印度政党数量众多进入议会中的政党数目在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相当多的。这就导致议会中的议席非常分散。从议席分布来看,人民院中的诸多政党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力量,分别是国大党、印度人民党、其他全国性政党和邦一级政党。无论是其他全国性政党中,还是数量众多的地方政党,都不具备在全国执政的能力。从联合执政的角度来看国大党和印度人民党是政党结构中稳定的两极。两党各自在议会中占有1/ 3左右的议席,是真正的全国性政党,具备组成联合政府的能力。

       其次,多党联合执政的政党数量非常庞大。在印度的议会中,“相关政党”意味着这些政党是执政党争取的对象,或对联合政府有影响力,但很少能够自己成为联合政府的核心, 其重要构成部分是为数众多的地方政党是。国大党和印度人民党各自在议会中占有1/3左右的议席,离组阁所需的半数席位相去甚远,必须联合地方政党才能组阁成功。由于进入人民院的地方政党数量众多,议席大量分散,每个地方政党所得议席的规模非常小。两个大党要保持政权的稳定,必须尽可能联合到更多的盟友,造成一个大规模的执政同盟。1998 年大选,印度人民党靠着十几个小党的支持组织了联合政府。1999 年大选,印度人民党与13个小党组成全国民主联盟联合竞选才得以获得多数议席,随后组成的全国民主联盟政府的成员多达24个。2004年国大党上台后,全国联合进步联盟的成员也有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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