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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礼法融合

 杂货店伙计 2014-02-13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从伦理道德观念形成、儒家思想产生后就开始步入一个固定的模式,并逐步发展成礼法融合型。这个模式也体现了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

 

而离婚作为一种制度,古已有之。至于离婚始于何时?史上没有准确记载,但自打人类开始通婚姻、组家庭,就有了离婚这一做法。

 

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代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

 

在此之前,我国古代婚姻的结构很不严密,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然而,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秦始皇在出巡时发现,妻子离家出走,男子被招赘、寄宿女家,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比比皆是,于是,他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到了唐宋时期,尽管仍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决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某农夫在田里耕种,妻子在送饭予丈夫时,在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于是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尽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尽早送饭,但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纵观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均是由古礼逐渐成为明文规定的典章制度,即“由礼入法”。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这“七出”的规定,都与家族有关:其一,不顺父母是逆德的行为;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淫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是不义行为。“七出”之条曾被认为是“夫族的护身符”,是对女方的苛刻限制。但此说有失偏颇,因为还有“三不去”的限制。这“三不去”是: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另外,在执行上,“七出”只是礼制的原则,虽然于礼可出,可未必就出。例如,民间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但对“七出”中的“无子”一项,照唐律规定,必须年50岁以上,才能构成理由,到了50岁还想离婚的很少,何况还可用立妾及庶子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古人出妻的理由非常广泛,往往有超出“七出”之规定,像汉代的鲍永妻,因为在婆婆面前叱狗就被“出”了。可见,与其说“七出”是男子出妻的借口,还不如视为出妻条件的限制。唐律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是划定离婚的范围,擅自出妻也是有罪的。

 

最早卷进离婚事件的中国名人,当推孔门祖孙。不过那时不叫“离婚”,而称“去妻”或“出妻”,也曾称作“仳离”。相传孔子的父亲叔梁纥就曾休过妻,孔子是“野合”而生,他的生身母亲,并没有跟叔梁纥正式结过婚。孔子也曾休过伯鱼之母。据《礼记·檀弓》记载: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伯鱼因为替被父亲赶出家门的亡母多哭了几声,就被孔子在门生面前大肆批评:嘻!鲤这小子也太过分了哩。吓得伯鱼赶紧收了眼泪。

 

孔子的儿子孔鲤这也曾休过妻。有了曾祖和父亲做样子,孔鲤的儿子子思,也同样休过一回妻。所谓“孔氏四世出妻”,典故就出在这儿。难怪孔夫子曾感叹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在休妻的问题上,曾子也传承了孔子的衣钵。他为了掩饰自己红杏枝头春意闹的念想,竟以老婆蒸的梨子没有熟为故,休掉自己的发妻。这位夫人久受夫子熏染,对诗书礼易也略通一二,她诘问曾子,离婚的七出条文,没蒸熟梨算哪条?曾子回答不上,恼羞成怒说:蒸不熟而已,何问其故乎?我说离婚就离婚!

 

    古代女子中,李清照是主动离婚的。李清照18岁时与太学生、丞相赵挺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1129年,赵明诚死于湖州,一段将近30年的美满姻缘就此落幕。当时北宋灭亡、战乱不断,李清照行无定所,身心憔悴,不久又嫁给了一个叫张汝舟的人。张汝舟之所以结婚,是因为看中李清照所携带的那些价值连城的文物,在李清照并不愿意将这些东西与他共享时,张汝舟恼羞成怒,对李清照拳脚相加。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的欺君之罪。官司结果当然是李清照胜诉,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

 

据《礼记》中记载,古代贵族的离婚,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离婚证书)可以看出,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棒”,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夫觅上树,千世同欢;妇聘豪宗,鸳鸯为伴”。有的只有对女方的祝福。在离婚书末尾,也有注明给女方赡养费的。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由此可见,“放妻书”很像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书”,也讲究个好聚好散。据说敦煌曾经发现过唐宋时代的离婚书,很雅致,男方在离婚书上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其温文尔雅的词藻和浪漫情怀,惹得千载之后的红男绿女们咂舌不已!古人还真换宏大度,离婚也不咒骂哭闹,还赠送这么美的祝愿!

 

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古代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异一般不被提倡,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

 

    综上所述,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由礼入法,礼法融合,有制度、有协议,尽量做到好聚好散,“接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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