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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转)

 无声的誓言 2014-02-13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其允许的方法,采用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财务安排和税务筹划,从而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效益。

  策略一:地域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务考虑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如:韩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进外商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利润等。对于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有宽有严,标准各异,但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一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种是利用预提税率等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忽视。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利用变更企业登记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进行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并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同样,若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

  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立常设机构的方法进行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企业在境外进行营业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都规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税收的活动。譬如: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进行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策略二:组织形式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选定地点以后,还要确定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能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境外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

  从税务角度分析:

  一要考虑境外投资企业在最初几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

  二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母国与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用来抵免总公司税收的。

  三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多数国家对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当然,采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有若干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譬如:可以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东道国的居民身份,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为这笔收入交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相反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入公司应税所得。

  因此,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择优而选。

  策略三:避税港避税法

  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通常有四个显着特点:一是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较低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提税;二是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率的通讯网络、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三是政治稳定;四是货币稳定并能与外币自由兑换。这些特点都为境外投资企业进行避税地避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譬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三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筹划有如下几种基本技巧:

  (1)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开办境外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然后把母国企业销售给另一企业的货物,制造出该货物通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国企业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面上。设立于避税地的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从事避税活动的虚设机构,因此又被称为挂牌公司、纸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虚设避税信托资产。即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

  策略四:转移价格避税法

  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称为转移价格。转移价格的制定是以实现公司的全球战略、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转移价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公司内部相互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价格;二是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境外子公司付给母国企业或其它子公司的技术使用费、贷款利息、商标使用费、佣金费、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等价格。

  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境外子公司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别,将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和关税。

  利用转移价格避税筹划具体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

  一种策略是在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调低的价格发货,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比如:某商品的正常价格为1000美元,在甲国要交80%的进口税,跨国公司如果采取折半的价格以500美元进行内部交易,进口税就可以从800美元减少到400美元,从而少缴50%的进口关税。

  另一种策略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对不同商品进口关税率所作的不同规定减少关税缴纳。有些区域性贸易集团为保护内部市场,促进商品在本区域内流通,对内部产品都制定优惠关税政策。如欧盟规定:如果商品是在该贸易区外生产的,或在该贸易区内生产的价格含量不足50%,那么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时,必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该贸易区内增值的,则在该贸易区成员国间运销不用缴纳关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规定,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避税。将重点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出口退税政策上有突破,保税港区在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入区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入港退税",退税范围更广,受益企业更多;在减免税的政策上有突破,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可退税的基础上,还扩展到港口建设,生产所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等都可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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