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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的意见(2014)

 法纪学习资料馆 2014-02-14

 

南京市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的意见

2014-02-1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管理,提升机关执行力,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奖惩对象

我市各级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公务员”)

二、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一)推行岗位绩效考核

1、按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等职位类别,科学设置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将考核要素根据实际进行量化和细化,努力做到科学、客观与合理。

2、建立以“确责、履责、问责”为内容的岗位职责分析体系,编制、修订并完善《岗位说明书》。

3、按照公务员不同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科学设置岗位考评要素、分值及权重。

4、岗位绩效考核应积极推进考核信息化。

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加强平时考核

1、平时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实绩。岗位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岗位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

2、平时考核内容主要有:(1)岗位基本职责;(2)年度重点工作;(3)应急性工作。应加大对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的考核权重。

3、平时考核应设定考核周期,并将考核内容进行分解。平时考核周期可按月、季进行。

4、平时考核采取分值制,分为客观分值和主观分值。客观分值应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岗位工作内容的难易、风险程度,需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科学设定。客观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60%。主观分值要充分体现“知情人打知情分”原则,由单位(部门)领导和同事评定。

5、平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等次原则上占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良好等次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5%之内。优秀等次评定应遵循分级分类原则,合理设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所占比例。

(三)改进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应在原有考核内容基础上,要将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纳入其中。

2、年度考核要在个人小结、内部述职基础上,按照“知情人打知情分”原则,通过集体评议、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执法和窗口部门还应引入服务对象的评价。其中平时分值占年度分值不低于60%

3、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平时考核必须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有四分之一考核周期等次为优秀或二分之一考核周期等次为良好以上。

4、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单位考核工作领导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年度奖惩的依据。

(四)完善奖励激励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记三等功。在平时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视情及时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申报记一等功和按规定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获得以上奖励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职务晋升。对获嘉奖人员,在职务晋升时,应优先考虑。对副处级以下记三等功人员,可视情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参与上一职务领导岗位竞争。

2、年终一次性奖励。对获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修学提升。建立优秀公务员修学提升制度。凡连续两次获嘉奖人员,通过选拔,可由政府资助参加国内外高校或培训机构修学提升。记三等功以上人员,可由单位出资并报送参加国内高校或培训机构修学提升。修学期间正常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修学时间不计入年休假。

4、健康休养。凡获嘉奖以上人员,可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健康休养。健康休养时间不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

(五)强化惩诫制度

1、平时考核一年中有四分之一考核周期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人员,由组织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人员,由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基本称职的年限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并扣发一个月工作性津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3、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人员,除应受第2条规定的相应惩诫外,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并扣发两个月工作性津贴,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三、组织实施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实施。各区、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奖惩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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