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3 近期,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并办理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错误、机动车零售企业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并办理缴税和登记注册手续后,发生以下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重新开具发票: 四、纳税人申请重新开具发票流程: 五、机动车零售企业重新开具发票时,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票面其他信息必须与原发票保持一致。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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