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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明辩] 出售注水牛肉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那年冬天01 2014-02-18

在中国红盾交流网上网友海当泳池提问:出屠宰场时也取得检疫、屠宰场的合格证,到市场上发现牛肉是打水的,咋查?

对此,本人查阅了相关法规,提出适用消法的意见,与全国同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牛肉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无法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注水牛肉是指在市场或固定门店销售的屠宰后被人为注入水分的鲜牛肉或冷冻牛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更是明确指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属于农产品中的肉类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规定牛肉含水量应≤77%。该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注水牛肉显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然而,监管部门通过样品检测进行执法,成本高、耗时长,有如“高射炮打蚊子”,执法效果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该条第三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从上面的罚则来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对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固定门店销售注水牛肉的行为竟然无法适用。

  二、生鲜牛肉不是食品,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三、生鲜牛肉不是工业产品,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

尽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如何处罚,但因生鲜牛肉不是工业产品,无法适用《产品质量法》。

四、生鲜牛肉不是生猪制品,不能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销售注水猪肉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但该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畜禽的屠宰与销售适用或参照适用本条例。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我们还是无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处理销售注水牛肉的问题。

五、《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依然不是救命稻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河北省政府依据该条制定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对牛肉不能注水,后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应罚则。可是,该办法没有提禁止销售注水畜禽肉的事,更没有罚则。本来有一款类似《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罚则,《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却偏偏漏掉了“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牛肉,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肉,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牛肉,工商部门可以处罚。对销售注水牛肉的规定,依然漏掉了。

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竟然还有兜底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注水牛肉不能算“掺杂”,但能算上“掺假”。即使算不上“掺假”,还可以算上“以次充好”,再不然,费些事搞个商品检测,定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总之,禁则有了。既然查遍其他法律、法规(包括《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买账的政府规章)未作规定,我们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好了。

众里寻法千百度,蓦然回首,规定却在灯火阑珊处。兜底条款,用起来好难好难。幸好,对一些边缘违法问题,兜底条款还能够解决问题。只是,不达到执法专家的素质,我们是经受不住这样的法律考验的。真难为广大基层执法的兄弟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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