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综[2010]93号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确保校外活动场所正常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运转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
江西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
活动场所运转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作用,确保校外活动场所正常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彩票公益金是指包括中央下达我省以及从我省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并用于支持活动场所运转与设备更新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用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激励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活动场所运转、设备更新和人员培训等开支的补助。
(一) 场所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已开展正常工作的活动场所维持日常运转所需的水、电、临时聘用专业指导教师以及组织活动等经费开支。
(二)设备更新经费。主要用于已开展正常工作三年以上的活动场所的部分设备进行更新置换,确保活动场所设备安全运行。
(三)人员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进行培训。
第六条 运转补助标准。按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省校外联办”)要求正常开展工作的,按照每个活动场所每年10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转补助资金。
第七条 设备更新补助标准。开展工作三年以上的,按照每个活动场所6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20万元安排设备更新补助资金。
第八条 人员培训补助资金。根据活动场所师资培训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省校外联办组织场所师资培训所需经费的补助,原则上每年3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申请实行评审制度。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0]16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开展考核评估的通知》(赣教基字[2010]17号)文件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运转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建成并已开展活动的县(市、区)活动场所,提交运转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江西省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考评申请表》,报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评审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设备更新资金的申请拨付。开展活动三年以上的县(市、区)活动场所,提交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申请和更新设备清单,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核。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的场所,设备更新由省级集中采购;省扶持建设的场所,设备更新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由当地财政、教育部门负责采购。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资金,由省校联办根据全省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的培训计划,提出资金需求,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每年对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考评,按赣教基字[2010]17号文件规定被评为前10名的活动场所,每个奖励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被评为前11-20名的活动场所,每个奖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对评估“不合格”的场所,特别是存在未正常开展活动或场所被占用等情况的,将取消运转补助和设备更新补助资金,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的场所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恢复其运转和设备更新补助资金;对于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对专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运转补助经费的使用要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运转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运转补助经费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追回资金,另行安排;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运转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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