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41001 |
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
无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41002 |
地震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陆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行政 许可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41003 |
地震局 |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
无 |
外国组织、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