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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奸“妻”如何构成强奸罪的?

 王凤容 2014-02-22


1.法律疑惑:

我们知道,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其原文是这样描述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我国刑法教科书上对强奸罪下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看到这里,就有人问了,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不愿意与丈夫同床,但丈夫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那么,丈夫构成强奸罪吗?

2.典型案例:

1)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其风流的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10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12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22000年的323日,四川省南汇县也发生了一起和上述案件极为类似的婚内强奸案。但最终当地法院做出了被告人(丈夫)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的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婚内强奸,应该是近年来司法界争议最大的一个话题了。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蕴藏着非常深厚的法理。

首先,婚内强奸这种行为,涉及到丈夫一方的配偶权和妻子一方的性自主权孰轻孰重的问题。男女结合在一起形成婚姻,则意味着丈夫和妻子都享有相应的配偶权利。这种配偶权利,不但是身份上,有时候更多地体现在人身方面,即两性的关系上。如同房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又特别规定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并对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强奸罪。那么,婚姻期间,到底是丈夫的配偶权即要求妻子配合性交的权利重要呢?还是妻子的性自主权重要呢?这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次,这又涉及到对刑法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知道,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也都没有明确规定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所以,丈夫在法律上来讲,是具有强奸罪的主体资格的。

再次,这又涉及到如果过分强调严格执法是否和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相冲突的问题。过去,由于我们国家的性教育不普及,致使很多青年女子在进入洞房时,还不知道为何物。这种情况下,让她自愿发生性关系,恐怕是非常困难的。而新郎就不得不用一些比较强势的手段来达到洞房的目的。而且,在现实中,男女两性的性趣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男性比较容易冲动。而有些女性则是性趣缺缺,甚至是性冷淡甚至是性恐怖。因此,也很难说每次和丈夫同床都是她们非常自愿的。如果她们事后以违背自己意志为由控告丈夫强奸或者以控告作为要挟,则恐怕丈夫们都不敢再娶妻子了。

正是由于上述争议的焦点所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界始终都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这是非常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生活稳定的。在国外,有些国家明确规定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两年以上自由刑。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但也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婚内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随着离婚率的逐渐上升和人们感情生活的不稳定性日益强烈,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及早的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毕竟,这是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日常生活问题。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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